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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计之,上市公司用品牌入股被坑了,给了品牌却被踢出局 ...
2020-08-20 20:50:25 | 股权设计 , 品牌入股

“股权道”前面介绍过品牌入股的案例,小股东用品牌入股,大股东出钱出力辛苦8年没赚到钱,都为小股东打造品牌做贡献了,最后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前面的案例是出钱的股东踩坑了,下面介绍一个出品牌股东被坑的案例。

从不同股东的角度考虑,做法是不一样的。

 

目标公司是A公司,B公司用品牌入股A公司,品牌是B的总公司的,而B是某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B公司入股之前,A公司的股东包括4个:大股东王先生,还有另外3个小股东。

B公司入股之后,A公司的股东从4个变成5个,增加了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

 

一、品牌入股的过程

1.1 签订初步合作框架协议

20118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B公司用品牌作为参股资本,收购A的部分股权,占A公司10%的股权。

在签合作协议的同一天,A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大股东王先生增资2500万元,B公司增资500万元。

 

竹子律师解读:

1)合作协议的对象是谁?

A公司的股权属于股东,就是王先生和另外3小三股东,不是属于A公司本身。

如果B公司想购买A公司的股权,应该和A公司的股东签合同,但B公司却和A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合同?

比如深圳地铁要购买万科的股票,恒大手上有万科的股票,正确的做法是深圳地铁和恒大签合同购买万科股票,而不是深圳地铁与万科签购买万科股票的合同,因为万科手上并没有万科自己的股票。

 

2)合作协议写收购股权、股东决议又说增资?

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

获得股权的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两种,两种方式操作方法和结果完全不同。

增资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增资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

而股权转让的对象是卖出股权的股东,不是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不会稀释股权,只是卖出股权的股东自己的持股减少。

 

作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连协议的基本对象和方式都弄成这样?

一些人总觉得上市公司很厉害,上市公司有律师就更厉害吧?

其实竹子曾工作过的集团下面有几家上市公司,后来才到律所做律师,现在是专门做股权设计的律师,但“股权道”的文章很少写竹子是律师。

律师这标签如外套,漂亮的外套容易吸引以貌取人、缺少识别能力的人;而我们更希望与有眼光、有水平的人合作,相信他们不需要凭外套就能分辨出水平高低。

 

1.2 签订正式协议

4天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B公司用品牌做为参股资本,收购A公司的10%股权,A公司将10%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200万元。

 

同一天,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资合同》:

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权转让之前A公司拥有A公司100%的股权。

股权转让后,A公司占注册资本的90%B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0%B公司用品牌出资,具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执行。

同时,A公司的公司名称也改成了B公司的品牌名,A公司正式使用B公司的品牌。

 

点点疑问

1)股权转让协议的对象是谁?

如前面所说,A公司的股权属于A公司的股东比如王先生,而不是A公司自己100%持股A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应该是公司BA公司的股东签,而不是B公司和A公司自己签。

 

2)注册资本是多少?

前面说注册资本从2000万增资到5000万,后面又说还是注册资本2000万?

 

3)品牌是作价200万还是500万?

前后几个协议和股东决议写得莫名其妙,是原来就写成这样,还是判决书摘录有误?

 

1.3 验资报告

一天后出具《验资报告》写:

A公司注册资本从2000万增加到5000万,由王先生和B公司增资共3000万元,已完成实缴。

 

1.4 工商变更登记

在出验资报告的同时办了工商登记:

原股东为王先生、张某、郑某、满某4人,变更后增加新股东B公司,共有5个股东。

大股东王先生实缴4000万元,持股80%B公司实缴500万元,持股10%;另外3个股东实缴500万元,持股10%

 

1.5新股东 B公司缴付出资

前面已经出具验资报告,B公司实缴了500万元,工商登记也是实缴了500万。

但在3个多月之后,B公司向A公司汇款300万元投资款。

这付的300万和前面说的500万注册资本又是什么关系?后面打官司时他们说这笔钱没做股权处理?

 

1.6 公司再增资

3个半月之后,A公司股东决议增资,大股东王先生将4864万的房子投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其中的10%作为B公司的出资,其余部分作为大股东自己的出资。

其实就是大股东把房子投入公司用来增资,但不稀释B公司的股权的意思。

对这次增资已办工商登记手续,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变更为9864万元;B公司的出资额登记为986.40万元,持股比例仍为10%

这意思是大股东把近1000万送给B公司?

 

二、第一轮踢B公司不成功

可惜好景不长,在上次增资后不到一个月就发生问题了,A公司决定开股东会要求B公司付钱。

 

股东决议1,要求B公司还钱

1B公司汇入用来验资的500万元,在验资完成就转出给杨某还给B公司了,而这转出的500万元一直作为杨某借A公司的钱挂上账上,这样长期挂账不合适。

2)这500万由大股东王先生承担,如B公司还回这500万元就冲销借款,如果B公司不还回来则对应的股权归王先生。

3A公司给王先生提供出资证明,把这500万的股权登记为王先生的股权,等B公司补回这500万再改回给B公司。

 

股东决议写得莫名其妙,为方便大家理解,上述内容为竹子翻译而来,并非原文的表述。

 

股东决议2,踢掉B公司
离股东会决议1过去一年半之后,A公司又开股东会会议,决定踢掉B公司:

B公司在2年前认购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到期没有实缴出资。

大股东王先生申请放弃转让权,收回B公司的受让权(认购权),从即日起停止B公司此前享有的虚拟股东权。

 

他们没有通知B公司参加会议,股东决议也写得莫名其妙

竹子解读:

1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按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计算,不应该按每股计算价格,这样很容易发生错误,如“股权道”之前介绍过写错一个字损失7亿的案例。

 

2)大股东申请放弃转让权?收回B公司的受让权(认购权)?

前面介绍过,新股东获得股权有股权转让或增资两种方式。

如果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则一个是卖方、另一个是买方(出让方、受让方),交易对象是股东,而不是目标公司。

签了股权转让合同后如果想反悔,就需要通过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股东决议能解决的。

如果采用增资方式才是认购,认购新增资的对象是公司。

 

3)停止B公司此前享有的虚拟股东权?

B公司的股权已经工商登记,而且已经出具验资报告实缴了,并不是虚拟股,是实体股。

其实就算没有实缴出资,也不是虚拟股。

B公司已经成为法律承认的股东,如果想把B公司踢出局,前面介绍过三种退出机制,而不是这种莫名其妙的操作。

 

打官司踢B股东不成功

在开完股东会会议过了大半年后,A公司去法院起诉说:

B公司超过时间没实缴出资,要求法院确认B公司的股权失效。

 

什么叫股权失效?有点新鲜哦。

这样的官司居然获得一审法院支持,有点不可思议。

不过二审去到省高院后被驳回了,A公司输了官司,就是踢不掉B股东。

“股权道”介绍过,如果想踢掉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三步操作,少一步都不行。

 

三、第二轮踢B公司的战斗

闹了一圈没能成功踢掉B公司,他们又继续战斗了。

 

股东决议3,再次踢B公司

离股东决议2又过了2年,A公司再通知开股东会会议,议题是:复议2年前对B公司认股资格停权的事宜。

B公司要求提供会议材料并推迟开会时间,所以开会时间推迟了近半年。

 

后来B公司说议题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删除该议题。

A公司没有删除议题,按计划开会,B公司不参加会议,股东会决议:

维持股东决议2B公司停权处理的决定,终止B公司的认缴出资资格(包括转让模式)。

 

第二轮踢B公司的官司

B公司不同意被踢出局去打官司了,要求法院确认前面的三次股东会决议都无效。

 

A公司 说:

1B公司认缴出资500万元的资格,因其没有在规定时间出资,认缴资格已被终止。

2B公司收购200万股权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3B公司没有实际缴纳出资,它的股东资格仅限于取得认股权,即虚拟股东,在此期间并不能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

4)股东会决议已停止B公司此前享有的虚拟股东权,对B公司进行除权处理,股东会决议对B公司认股权的停权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看过“股权道”很多文章的朋友,能理解这是什么逻辑吗?猜猜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

三份股东会决议都属于行使股东职权,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定条件,所以B公司的请求被驳回了。

 

B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

股东决议1,关于B公司出资的账务处理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股东决议2,关于B公司超时没有实缴出资的处理,因没有通知B公司参加会议,股东会议属于效力待定。

股东决议3,内容是复议股东决议2,已经通知B公司参加会议,B公司不参加会议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所以,二审法院也驳回了B公司的上诉,共7万多的诉讼费都由B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后已经生效,所以B公司被踢出局了。

说好B公司是用品牌入股,不用付钱的,但后来A公司说B公司没有付钱,用了B公司的品牌后却把B公司给踢出局了。

B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居然吃这样的哑巴亏?看到这里的朋友,你怎么看呢?

 

四、股权道的分析如下

4.1 到底是增资还是股权转让?

他们的股东决议或合同,一会写股权转让,一会说增资,到底是什么?

从工商登记和验资报告判断,可能是增资,就是B公司增资500万持股10%

 

4.2 品牌入股的操作

“股权道”介绍过,正规的品牌入股需要4步操作,少一步都可能变成0哦。

B公司的品牌入股没有采用正规的操作,B公司直接把品牌给了A公司使用,然后B公司把500万转到A公司用来实缴出资,完成验资后又转走了。

 

这样的操作对出品牌方是很危险的:

1)用来验资的钱再转走,这就成了一笔借款,借款是要还的。

2)把验资的钱转走是抽逃出资,前面介绍过第一种退出机制,抽逃出资不归还,是可能被踢出局的。

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公司,居然采用这样的方式给自己挖坑?

 

由于正规的品牌入股需要做评估等比较麻烦,如果想上市的话也可能受影响。

如果不想采用正规的品牌入股操作,可以采用变更处理方法,具体可参考前面介绍的技术入股变通处理方法,是合法而安全的,不是B公司那种给自己挖坑的做法。

 

五、后来的反转

B公司的品牌已经给了A公司使用了,但给了品牌却被踢出局,打官司也输了,而且判决已经生效。

这事对B公司也太坑太委屈了,所以B公司不服又到省高院申请再审。

打官司的正常程序是到法院二审判决就生效了,再审并非正常程序,大部分案件都是没机会再审的。

幸运的是,B公司申请再审获得支持,省高院决定提审这单官司,20187月判决反转了。

 

5.1 判决结果

股东决议1 A公司将属于B公司的股权划给王先生,这是侵犯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无效。

股东决议23都是把B股东踢出局,前面介绍过,在没有提前设计规则的情况下,想把股东踢出局需要符合“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条件,现在并不能证明B公司没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所以股东决议23都被判无效了。

 

5.2 隐患并没消除

虽然高院判决逆转了,B公司终于没有被踢出局,但这事情并没有彻底解决。

1B公司把用来出资的500万转出去,就成了一笔借款,虽然B公司赢了官司,这笔借款并没解决。

2B公司能逆转官司,是因为A公司操作水平有限的结果,并不是真正排除了地雷。

B公司而已,是对手太弱幸运的先赢一下,但如果对手水平提高了,局面还可能会再次逆转。

3)”股权道”介绍过第一种退出机制需要三步操作,一步都不能少,而A公司一步也没做,所以最终没能成功把B公司踢出局。

但由于B公司那500万借款还没解决,A公司依然有机会按三步操作,再次把B公司踢掉的。

 

5.3 B公司而言,怎么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A公司醒悟之前,B也许是有机会弥补的,具体的办法要看他们签的各种协议才知道哦。

其实打官司并不能真正消除他们之前的错误操作,比如得了癌症,打官司就是把长出来的肿瘤切除。但切除一个还会再长另一个或者更多,想真正解决问题,需要从根本上消灭癌症。

 

对于还没得病的人,应该从还没病时开始考虑,如何健康饮食、健康生活等让自己不要得癌症,得了病再考虑就太晚了。

来“股权道”了解股权设计的20种方法,不要等到踩了坑再后悔,那时可以没机会补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