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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8年出钱出力造品牌,一分钱没赚到都给小股东做贡献了 ...
2020-07-18 22:20:22 | 股权设计 , 品牌入股

两个股东合伙创业,一个股东出钱,另一个股东出品牌,这种股权怎么设计?

我们发现一个最高法院的案例,大股东出钱,小股东出钱+品牌。

但合作5年后公司还没赚钱,出品牌的小股东要求撤回商标,出钱的大股东不同意,他们为商标权先后打了6场官司,还去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了。

花了8年多打官司,但大股东全都输了,8年出钱出力一分钱没赚,都帮小股东做品牌宣传了,这种合作是不是挺悲催的?

 

一、合作过程

湖南某公司有两个股东,大股东出钱持股64%,小股东出钱+品牌持股36%,其中商标作价入股占10%,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写小股东用商标出资入股占10%的股权。

 

签订股东协议后,出商标的小股东需要和湖南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权合同,他们在商标使用权合同里约定,如果湖南公司从协议签订第三年起连续两年不能盈利分红的,则商标使用权合同就终止。

意思是:如果第四、第五都不能盈利分红的,就不能再使用小股东的品牌了。

 

签订协议后,5年时间到了,但公司并没能实现盈利或分红,小股东要求撤回商标,要求湖南公司停止使用商标。

但湖南公司说,商标已经用来作价入股了,所以商标是湖南公司的,不是小股东的,公司当然有权继续使用哦。

可小股东不服,一定要撤回商标,所以他们就去打官司了,你觉得法院会支持谁呢?

 

二、一审法院

2.1 是不是用商标入股?

小股东说是用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出资,不是用商标的使用权出资;而大股东说是用商标作价入股,已经用来出资了商标就是公司的,小股东不能再拿回去。

 

法院说:

公司法规定商标可以用来出资,但没有明确出资的方式,所以合同怎么写就怎么算。

按照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小股东是以商标使用权出资,不是用许可使用费出资。

 

按照公司法规定,用非货币出资应当转移其财产权。

但小股东只和湖南公司签的商标使用权合同,并没有转移商标所有权,这种出资方式虽然没有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否构成合法有效出资存在争议。

 

2.2 小股东能撤回商标吗?

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了终止的条件,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

而现在公司5年都没盈利也没分红,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所以商标使用权合作已经终止。

如果撤回商标导致注册资本减少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减资。

所以,一审法院支持了小股东,可以撤回商标。

 

三、二审法院

大股东说,如果约定的小股东用商标出资,他还可以撤回商标的话,这就是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哦。

 

3.1 小股东撤回商标是减资吗?

法院说:因为小股东用商标出资,如果撤回商标,必然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就是减资了。

 

3.2 减资应该怎么操作?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减资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而小股东撤回商标的约定,是写在商标使用权合同里的,并不是写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里。

商标使用合同的签约方包括小股东、湖南公司,而大股东作为湖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在合同签了字。

就是小股东和大股东两个股东全部都在商标使用权合同签了字,经过了100%的股东同意哦。

 

3.3 减资有效吗?

小股东撤回商标=公司减资。

减资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因为撤回商标写在商标使用权合同里,而两个股东都在商标使用权合同上签了字,所以已经获得100%的股东同意,符合2/3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的要求。

 

虽然这个减资的股东决议是提前签的,相当于附条件减资的股东决议,但并不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效。

而签订合同5年后公司没能盈利或分红,已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小股东就有权根据合同拿回商标权,就是公司需要进行减资。

所以,虽然二审法院的说法和一审法院不一样,但结果是一样的,大股东都输了。

 

四、最高法院再审

湖南公司不服又去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但最高法院说:

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了终止条件,撤回商标实际上就是退股,这种提前约定退股条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所以是有效的。

退股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资,需要进行减资操作。

所以,湖南公司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了。

 

大股东投钱辛苦干五年后,一分钱没赚到,小股东却要撤回品牌。

到打完官司已经过了8年了,8年出钱出力辛苦干活一无所获,就是给小股东打造品牌、做贡献了?

对于这样的合作你怎么看?怎么避免踩这样的坑?可以在“股权道”公众号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