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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出技术还倒贴3000万?技术入股太坑了,科技公司的股权设 ...
2020-07-08 21:52:52 | 技术入股 , 股权设计

对高科技公司而言,技术就是核心竞争力,为了获得核心技术,很多公司采用一方出钱,另一方出技术的合作方式,优势互补,实现利益最大化。

比如某深圳公司有技术,山西煤老板有钱,他们在山西合作两个高科技项目。

由山西股东出钱,深圳股东既出钱也出技术,组成两个公司分别生产不同的高科技产品。

 

两个项目共投资2.3亿元,其中深圳股东投资8400万元,包括现金6300万和技术2100万。

可后来深圳股东的技术入股出问题了,提供2100万的技术不仅没拿到股权,差点还要倒贴3000多万。

打了14场官司之后,投资2.3亿的项目也打水漂了。

 

一、背景介绍

深圳的A公司,做通用技术研发。

深圳的B公司,做专用技术研发,A公司在B公司持股50%,所以AB是关联公司。

 

山西的C集团,是当地富豪成立的公司。

山西的D投资公司,是C集团和当地国资共同成立的公司,C集团在D公司持股80%,所以CD是关联公司。

 

ABCD四方合作成立甲公司,甲公司共投资1.3亿元。

ACD三方合作成立乙公司,乙公司共投资9800万元。

两家公司做不同的产品,两个项目共投资2.3亿元。

 

二、股东协议与技术入股

2.1 四方投资1.3亿成立甲公司

ABCD四个股东共同成立甲公司,股东协议约定,山西的CD两个股东出钱,深圳的AB两个股东出钱+技术。

甲公司注册资本1.3亿元,CD用现金出资8200万元,共持股63%AB用现金出资3600万元,专利技术入股1200万元,共持股37%

 

甲公司的股东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后20天内完成技术的转移手续,后来签订公司章程又改为50天内完成。

不管是现金出资还是技术入股,任何一方股东不按约定缴付出资的,按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在签订协议之后,四家股东都按时缴付了现金出资,但深圳股东的技术入股却出问题了。

 

2.2 三方投资1亿成立乙公司

在成立甲公司的同时,还成立另一家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股权结构基本相同,但乙公司少了B股东,注册资本也少了3000多万元。

乙公司共有ACD三个股东,和甲公司一样,CD两家出钱,A出钱+技术。

乙公司注册资本9800万元,A出现金2700+技术入股900万元,持股37%CD出现金6200万元,持股63%

 

和甲公司的股东协议一样,也约定在签订股东协议后20天内完成技术的转让手续。

如果股东逾期出资的,也要按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虽然乙公司的股东协议与甲公司在同样时间签署,但签股东协议后5个月才办乙公司的注册手续。乙公司章程约定,在技术评估完成后20天内完成技术入股的转移手续。

而技术评估在4个月才后完成,这时离股东协议的签约时间已经过去1年了。

可能是吸取甲公司的教训,乙公司比甲公司晚5个月注册,技术入股的完成时间也往后调了1年。

 

三、深圳股东被迫放弃技术股权

在签订股东协议的当月,深圳股东就把技术给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用来生产产品,产品都已经拿去卖了,但深圳股东的技术一直没能转移给甲公司和乙公司,没能按照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出资手续。

时间过去了2年半,才终于把技术转移给甲、乙两家公司,为什么拖了这么长时间?按股东协议约定逾期可是要付违约金的。

 

深圳股东把技术转给甲乙两家公司4个月后,公司就开股东会决定,深圳股东的技术免费送给甲乙两家公司,技术对应的股权也不要了,两家公司都就技术入股部分进行减资。

公司减资后,深圳股东和山西股东的实际投入都不变,但深圳股东的股权减少了,而山西股东的股权却增加了,山西股东增加的股权就是深圳股东身上掉下的肉哦。

 

两个项目共投资2.28亿,深圳股东放弃的金额达到2100万,占甲乙两家各9%的股权,这种放弃是自愿的吗?

后来打官司时深圳股东说,因为山西股东不配合,导致深圳股东无法办妥技术入股的工商登记手续,只好被迫同意把技术送给甲乙两家公司。

前面介绍过,正规的技术入股需要三步操作,少一步都会出问题。

 

深圳股东好悲催,说好的技术入股,却变成了免费赠送。

可是,这还不是最悲催的,更悲催的还在后面。

 

 

四、深圳公司撤退不成

经历这样的事情后,深圳股东已经不想和山西股东合作了,想退出乙公司,怎么办?

前面介绍过三种股权退出机制,主要是用来踢人的,而现在是深圳股东自己想退出,不是别人想踢他。

 

但是,做股东是很难退货的,就算深圳股东愿意放弃在乙公司共3600万的投入,想退出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可以有四种办法:

1)股东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现实中多数公司都没约定)。

2)找人来接手自己的股权。

3)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需要获得67%以上的票数通过。

4)解散公司,也需要获得67%以上的票数通过。

只要山西股东不同意,(3)(4)两条路都走不通,又没设第一路,就只剩下第二条路可选了。

 

为了能退出乙公司,深圳股东不仅投入的900万技术免费送,投资的2700万现金也不要了,一共是3600万投入,打算按1元价格卖掉全部股权。

深圳股东已找到一个愿意接手的人,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两家山西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深圳股东按规定给山西股东发通知,山西股东回复愿意按1元价格购买全部股权,但要求修改股权转让协议。

可是深圳股东不同意修改协议,这样僵持了4个月之后,深圳股东把股权卖给了叶某,并给山西股东发函请他们配合办工商登记手续。

 

但山西股东不配合办工商手续,两方就此全面闹翻了,他们前后打了14场官司。

山西股东既要求确认深圳股东把股权卖给外人的协议无效,又要求深圳股东承担技术入股逾期的违约金,一共900多万元。

可是,深圳股东已经把2700万技术免费送了,居然还被要求承担900多万违约金?

 

五、14场官司太曲折

5.1 深圳股东卖股权被判无效

深圳股东把股权按1元价格卖给外人的官司,一二审法院都判决:

深圳股东卖股权的协议无效,因为山西公司愿意按1元价格接受深圳股东的股权,山西公司不同意所以不能卖给外人。

 

深圳股东有多冤?

在乙公司投3600万按1元卖出,山西股东却要附加各种条件才同意购买,而且还不给卖给别人。

这单官司判决已经生效了,深圳股东只能自认倒霉哦。

 

5.2深圳股东被判赔900

山西股东翻旧账说:

深圳股东应该在50天内完成甲公司的技术入股手续,在1年内完成乙公司的技术入股手续,但深圳股东却在2年多后才完成。

所以,深圳股东的技术入股已逾期,要付900多万元违约金。

 

深圳股东却说:

一签协议自己就把技术给了两家公司使用,两家公司都已用深圳股东的技术生产产品拿去卖了。

只是因为山西股东不配合才一直办不了技术入股手续,后来自己被迫把2100万的技术免费送了,现在还要付900多万违约金?还有天理吗?公平何在?

 

很悲催的是,一审法院判决山西股东赢了官司。

就是深圳股东不仅亏掉2100万的技术,还要另外再付900多万的违约金,相当于一共赔掉3000多万,是不是太悲催了?

技术免费送,还被反咬一口?如果你遇到这样的事怎么办?

 

5.3 四年14场官司

深圳公司特别委屈,自己的技术已经免费送,甲乙公司都已经决议减资,不存在技术入股了,已经放弃了2100万,居然还要赔900多万?

可是山西股东说,原本就没打算减资的,是因为深圳股东的技术出资逾期才决定减资,所以深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不是得了便宜还卖乖?白捡了2100万的技术,还说是被迫减资?

 

幸好这三单官司二审就去到了省高院,二审法院说:

深圳公司的技术出资虽然逾期了,但后来技术已经免费送,两家公司都已决定减资,就不存在技术入股问题,哪里来的技术入股违约呢?

所以省高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可是,重审就能改变结局吗?

事实是,重审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还和上次一样,深圳股东要承担900多万的违约责任,还要承担诉讼费。

 

深圳公司不服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

深圳公司的技术已经免费送,两家公司也就技术入股进行减资,不存在技术入股,也就不存在技术入股违约。

深圳公司终于赢了官司,不用承担900多万的违约责任,由山西公司承担20多万的诉讼费。

 

六、案例启示

他们花4年打了14场官司,虽然官司已经结束,但两方已经合作不下去了。

甲乙两家公司从打官司后就没有报年报,已经被市场监督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了,共投资2.3亿的项目就这样黄了吧?

 

都是技术入股惹的祸,因为一开始没设计好规则,当一方有机会利用规则漏洞占便宜时,不愿意放过任何能占便宜的机会,结果是两败俱伤,导致2.3亿的投资都打水漂了。

 

6.1 技术入股方法

本案例的乙公司注册资本9800万元,A出现金2700+技术持股37%C+D共出资6200万元持股63%

乙公司采用了正规的技术入股操作,前面介绍了专利和非专利入股须三步操作,少一步都不行。而A的技术入股,就因为CD不配合无法完成三步操作,只好被迫免费送技术。

 

如果不想像A公司这么悲剧,可以在“股权道”公众号了解技术入股的变通处理办法操作。

 

变通方法操作简单方便,不用评估,不用经过工商局。

如果深圳公司用变通的操作方法,就不至于2100万的技术被迫变成0,还差点被赔900万了。

后悔药是非常贵的,他们前后花4年打14场,不仅浪费的大量人力物力,深圳公司8400万的投资也打水漂了。

 

“股权道”研究这么多法院判决的案例,就是为了找到靠谱的方法,而不是那些听了让人激动,用起来没用的鸡汤。

比如很多大师说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但在“股权道”工号另一个专栏里有法院判决的案例,有股东持股90%被判没有控制权,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只是低水平的操作。

 

6.2 股东协议的坑

他们签的股东协议,一开始就约定20天内办妥技术入股和转移手续。

前面介绍过技术入股必须三步操作,20天是不可能完成三步的,所以深圳股东一开始就给自己挖个大坑往里跳。

 

股东协议影响企业终身,可很多人都不舍得为此花钱,总想找免费协议,有人就算愿意付钱吧,一顿饭的钱都嫌贵。

虽然都是协议,但水平不同结果可以相差千万倍。

等到掉到坑里后,花再多钱打官司都已改变不了了。

 

6.3 改变出资方式的处理

深圳股东把技术免费送后,公司进行相应减资,但却被一审法院判赔900多万。

如果当时签个补充协议约定:深圳公司不再采用技术入股,也就不存在逾期出资的问题

这样约定后就不需要这么费事打14场官司了,有时候几十个字能让你少付出几十万、几百万的代价,可惜很多人都等掉进坑里才后悔,已经太晚了。

违约金的事虽然最后获得法院支持,但已耗时4年,而且律师费也要花不少吧?

 

6.4 关于优先购买权

深圳股东想卖股权退出不成,因为被山西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挡住了。

怎么避免踩这样的坑?我们通常是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设计相关的规则,所以我们做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比较贵。

贵或便宜要看与什么比吧,与免费相比肯定是贵的,但后悔药相比连零头都算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