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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的赔偿问题探讨
2019-09-11 20:00:25 | 劳动合同 , 赔偿问题

企业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的赔偿问题探讨

山东 相东滨  2019.9.11

说明:个人原创,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不具备作家的文笔,请见谅。请转载时,保留作者名字。

 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规定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企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赔偿。

但在各地司法系统判决中,开始玩起了文字游戏,从保护企业的立场开始刁难劳动者:仲裁院和法院要求劳动者提供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证据。该证据无非就是别的企业开具的求职者因为不能提供解除合同证明书而不录用的说明书。

这简直就是法院、仲裁院、企业联手欺负劳动者不懂法律诉讼。这种证据你让劳动者去哪里找?哪个企业吃饱了没事给你个书面的因为不能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予录用的证明书?这种事情面试中就说明了,大部分就是口头的。顶多就是有些可能会在录用通知中写明要求劳动者提供,但公章往往只是人事部的章,法律效力又得扯了。明摆着就是逼着劳动者去造假,自己打印个有必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才能录用的录用通知书或者没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予录取的证明,然后伪造个公章盖上---反正由对方举证真伪,他们也没法举证。这不是我教大家造假,而是被逼的只能如此。

就这么一个蹩脚的套路,坑的劳动者无法索取赔偿。简直无耻,把法律当工具玩弄于股掌之间。

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企业必须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那么劳动者索取赔偿的依据就应该是企业是否给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简单明了,符合法律初衷,依法行事。

企业不出具该证明就是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尤其是在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比较严格彻底的地区,比如我所在的山东地区大都严格执行劳动备案制度,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没法在新单位(正规企业)就业缴纳保险。你非要抬杠说劳动者找个不缴纳保险、领现金的不正规单位,那我也没辙,活该你倒霉,想玩人就得又被人玩的觉悟。

企业不出具该证明的目的其实就是为难员工,不让员工找到工作,本身就是违法,就得承担违法责任。如此显而易见的道理,法院和仲裁院能不懂?企业举手之劳就能出具的证据不去用,何必再去让员工另外寻找证据。

除非是劳动者在新单位得到的工资更高,而不满足按原单位工资标准支付补偿而要求用新单位工资标准补偿,倒是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新单位证据。

这样一来,在法理上就说得通了:劳动争议优先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说明了谁主张谁举证,但争议事项是用人单位掌握的,则有单位提供,否则承担不利结果。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由单位掌握的。否则,简单的只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那就不是保护劳动者了,而是为难劳动者。

有人非要抬杠:员工就业了却说自己没就业而所要赔偿企业很亏。那企业就去举证员工已经就业了啊。正规企业都会缴纳社保,有企业缴费记录自然会支持企业;没交费记录……,那企业担了吧,毕竟谁叫你违法呢。简单的一张证明你都不开,居心叵测,活该啊。法律保护的是守法企业而不是你这样的奸商。

还有就是关于社保方面给员工造成的损失要不要赔偿,这个我也拿不准。从法律上讲应该也包括这一块。但实际操作的难度可能会很大。比如,仲裁院不受理关于社保这块的仲裁,只能去法院单独起诉,劳动者一般觉得麻烦而不去起诉。网上我看到的几个案例也没有涉及社保这一块,所以这个我无言以对。

但是,企业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会可能由企业承担的其他损害:

1.    失业金及失业待遇(该待遇和员工要求的工资损失可能是二选一)

2.    劳动者患病导致的医保待遇

3.    工伤(这个我得请教各位同行)

所以不管是员工辞职也好,公司辞退也罢,这个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痛痛快快的给了,别给自己找麻烦了。

备注:此文只是说明个人看法,不代表各地法院、仲裁院的实际判法。具体应对办法文中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