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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契约论——从个体自由到组织能力的“自然法”原理
2019-08-29 12:50:11 | 组织契约论 , 组织能力 , 个体自由


壹   绪论

“管理没有最终的答案,只有永恒的追问”,因为追问者的阅历和知识范围不同,导致追问的角度与探求的路径各不相同,于是便有了“管理的丛林”。作为一名管理咨询师,笔者必须要有一颗探求之心,只可惜因为天资愚钝,逐渐在茂密的管理丛林中迷失了方向……

每一种理论都有充分的案例做依据,每家流派的观点都似乎无懈可击,但同时笔者又感觉每种管理理论都不是足够的“解渴”。如果一个学说的基本理论或基础假设不够接近事物的本质、不能够系统地将零散的知识点构建为一个完整的“建筑物”,这个学说就很难有足够的说服力去经受一连串的追问——为什么?怎么做?是否有普遍适用性?……

笔者既没有那么高的领悟能力去迅速掌握各家流派理论和实践的精髓,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和注意力去进行大量的阅读。因此只能走出丛林,由着自己的兴趣,随便做一些阅读和思考。对我而言,却因此而有了一些也许可以称得上是收获的东西,呈现在这里,不怕贻笑大方,只希望大家的批判能够为我的追问指明方向

总体而言,给笔者带来所谓收获的,主要是社会契约理论、保守主义理论和奥地利学派的主要思想与方法论。虽然笔者在这些方面的阅读量并不大,但在以对人的本质属性(或人的心灵逻辑与行为结构)的思考为出发点而构建一个系统模型方面给笔者的启发确实大于绝大部分的管理学说。毕竟,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热门学科与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并无二致,都是人以及人类活动。

本文尝试通过模仿“行动学”的构建逻辑,通过对人以及人类活动的分析、演绎,来追问、探究管理的本质,并描绘管理应然的样子。在本文中,对管理的分析将通过①对作为个体的人的分析(个体的自由)→②对群体生活的分析(群体的秩序)→③对管理活动的分析(组织的能力),三个层面展开

个体、群体、组织,绝非笔者为了哗众取宠而刻意区分的概念,而是为了用我们普遍接受的常识来无可争议、步步深入地论述管理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通过梳理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让自己能够在将来的工作中能够对更多元化的样本进行解读并在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中应用。

贰   个体的自由

笔者认为管理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一个组织的行为表现归根结底是个体行为经过一系列相互作用的综合体现。因此,对人的本质属性的正确认知以及由此推理出的一些基本原则是构建长久有效的管理体系所必须坚持的。

目前,管理学界对人的研究主要停留在表层的“人性假设”层面,如“经济人假设”、“社会人假设”、“理性人假设”、“自我实现人假设”等,都是人的本质属性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还不足以支持我们提炼“永恒”的管理原则。

在笔者看来,人的本质属性就是自由,作为一个人,其唯一的“产权人”、“责任人”、“处置人”和“收益人”就是他自己。先哲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人的自由属性有过各自的论述,如康德的“自由意志说”、罗斯巴德的“自我所有权理论”等,是笔者完全赞同的。

我们无需经过社会调查和科学研究,只需要分析我们自己就可以得出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的结论——相信大家也和笔者一样——在我们的意识里,世界分为两部分——“我自己”和“除我自己之外的人和物”——只不过“除我之外的人和物”有远近亲疏的不同——我们总是站在我们自己的角度来看待、认识这个世界并与之互动;对于我们来说,只有我们自己是主体,其他都是客体;我们所采取的一切行动都是为了满足我们个人的需求;唯一能支配我们行为的是我们自己的意志……

我们的思维逻辑和行为结构都表明——我们只属于我们自己。这就是笔者所谓的人的自由属性,这无法证明也无需证明,我们权且认为这些是关于人的思想、行为的“先验公理”,是自然进化的产物、是造物主的恩赐。

自由属性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须拆分为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三个原则——独立、自主、平等。

1.独立原则,前面提到——对于我们来说,只有我们自己是主体,其他都是客体。作为一个存在的主体,我们一定是独立于外界的人和物的,一定不是任何人和组织的附属物;同时,我们又要承认,对于其他人来说,他是唯一的主体。因此,任何人不对其他人拥有支配的权力(power)和承担最终责任,但可以向其他人主张自己的权利(right),只要一个人存在,他就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没有任何前置条件。

2.自主原则,既然每个成员都是独立的,就应该拥有决定自身行为的全部权力,由其个人思想支配其言行;同时,又要对自身的言行承担完全的责任,对因自身言行对他人产生的影响负责。任何人都对其自身拥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责任。

3.平等原则,独立、自主的个体之间只能是平等的关系,即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即独立与自主的程度)都是相同的,不如此,则无法构建普遍适用的规则。平等原则即是独立和自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对个体独立和自主的必然保障。

认知和尊重个体的自由属性是有效组织人类活动的前提,各层面(群体、团体、组织)的人类活动必须以个体的独立、自主、平等三原则为基础,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构建完善的人类活动的体系,因为组成人类活动的基本单位——个体的自由属性是不可改变的,这就是人类活动必须遵循的“自然法”原理。

叁   群体的秩序

人无法独自生存和生活,必须与他人互通有无以克服自身的局限性于是便出现了群体。社会学认为群体是不同个体按某种特征或因某个目标结合在一起,进行共同活动、相互交往而形成的。

在群体活动中,个体之间要不可避免的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要采取共同的行动。因此,在个体的独立、自主、平等原则之上,还要构建群体的秩序,以防止群体生活出现严重的混乱和冲突,失去群体存在的意义,以更好的保障个体的自由。

通过自由属性的独立、自主、平等三原则,即可推导出群体秩序构建的一些基本原则。如:

1.同意权原则。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且平等的,个人行为仅受其个人意志的支配,因此,我们要求一个人采取某个行动时,是需要征得对方同意的,这种同意包括经说服后的同意。先征得我们的同意,然后才响应他人要求,是我们每个人普遍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你有权对他人的会影响到你的行为进行制约

2.参与原则。如果某个决定会影响到某个人,则这个人有权参与到该决策的制定过程中,这是征得个人同意的唯一合法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群体的公共事务一定会涉及到每一个群体成员,因此群体成员有无可争议的参加群体公共事务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有权”并非“必须”,有权并不意味着必须行使该权利。

3.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有关原则。有助于个体之间互通有无是群体的基本功能,不如此则群体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需要明确何为“有”何为“无”,如何“互通”的基本原则。

这里的“有”,指的是你拥有所有权之物,每个人都天然地、完全地、平等地拥有其自身(包括他的思想、身体等一切与其不可分割之物),也合法的拥有通过公平交易或他人自愿赠与而获得的“身外之物”。一个人对于其拥有合法所有权之物,拥有完全的、排他性的处置权,并完全享有处置这些“物品”所获得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处置个人产权所产生的责任,包括可能的亏损和给他人造成的影响。

这里的“互通”指的是基于双方完全平等的、自愿的交易。这就要求交易双方如实描述自己所用以交换的物品,否则就等同于违背他人意愿,抢夺或骗取了他人的“财产”。

4.信用义务。基于自主原则中的责任维度,我们必须兑现自己所做出的承诺,因为我们的承诺会导致他人调整包括时间、精力在内的资源配置,如果我们不能如期兑现承诺,则会导致他人的损失,同样可视为在他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掠夺了他人的财产。我们每个人都需承担信用义务,这是因自主权而必然衍生出来的责任,并拥有要求他人信守承诺的权利。

基于基本原则,我们还需要一个简洁明了的工具,来帮助我们构建群体秩序,那就是——“契约”。契约即是各缔约主体围绕某件事情,经过协商而形成的约定,其隐含如下假设:缔约主体地位平等,否则因一方可以强迫另一方而无需形成契约;缔约各方对契约内容知情并表示同意;基于个人的自然权利,每个缔约主体都有义务遵守契约,有权要求其他主体遵守契约并为此采取必要措施。只有满足契约基本假设的规章制度,才是合乎自然法的。

当然,如果每个契约都要当事各方经过协商并明确表示同意才能确定,显然成本过高。因此,经过大家同意的程序而形成的契约,同样为有效契约。

如重复频率较高的契约,可按照传统和惯例暂且执行,产生冲突后再根据参与原则修订;

如可以先行制定规章制度,确定基本秩序,发生冲突之后再根据参与原则修订;

如涉及面较广的契约,可以由有足够代表性的代表代为行使同意权;

如不能达成一致同意的契约,可以经平等协商和民主表决的形式确定;

如很多情况下,可以将默认(即没有明确提出反对)视为已经同意;

如冲突当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由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裁决,裁决结果视为冲突当事人均同意的结果;

……

实践方面,代议制、陪审团制和盎格鲁国家的社会运行机制是简化原则的极佳示范。

肆   组织的能力

本文中的组织是指有明确共同目标和共同任务的特殊群体,相较于一般群体,组织要求成员以更加积极的行为参与活动,组织成员必须要有明确的活动成果即价值产出,进而完成组织任务并实现整个组织的价值输出。这就要求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并且要求其成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考查管理活动有效性的主要依据,就是组织能力情况。

但管理活动终究只是人类活动的一种,因此组织能力建设,不能违背个体自由、群体秩序的基本原则,否则就是反人性的,必然不可持续。

首先分析组织是什么?笔者认为,组织的本质就是“资源的组合体”,不同的资源如资金、知识与技术、品牌、渠道、权力(如特许经营权),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通过某种形式整合在一起,这就是组织。每种资源都有其所有者,所有者以投入的资源为限,对组织承担责任和拥有相应的权限。

组织能力的体现是通过组织成员一系列的决策和行动,对资源进行配置、开发、整合,最终表现出的价值创造的效率,就是组织能力。简单讲,组织的资源配置效率,就是组织能力。

那这个过程中,我们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

自主管理原则。组织和组织成员的任何行为,其本质都是“对资源的处置行为”。前面提到,组织是各种资源的一种组合方式,每种资源都有它的所有人。根据群体秩序中所有权原则,所有人对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具有完整的支配权,同时享有资源处置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并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自主管理原则。

互相管理原则。但是由于组织成员之间的协作和交易行为远超一般群体,因此,对所拥有资源的任何处置行为,都会影响到其他人甚至一定会影响到全体组织成员。

因此,资源所有者在处置资源之前,有义务评估该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和对他人的影响,应当事先将处置行为告知潜在受影响者,并与对方形成有关契约(可以通过简化程序达成契约)。我们对他人的资源处置行为,也具有相同的施加影响的权利。这既是所谓的互相管理。

参与管理原则。组织中资源处置行为往往会同时对多人造成影响,那对该行为是否恰当的判断绝不可以基于某个人的判断,而应当是基于全部被影响者的判断。因此,互相管理原则更多情况下,应当简化为参与管理原则,即多人共同参与对某个行为的管理,但每个人的权限被适当降低了。

只有基于上述三个原则的方式和行为才是符合人的本质属性的,才是合乎自然法的。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在长期的管理活动中,让组织保持足够的能力。

在实践中,因为个人能力的不同,对自有资源的支配权和承担的责权利实际是不同的,但每个组织成员的基本的自主管理权、互相管理权、参与管理权应当是无差异的。

伍   后记

本文的目的是依据常识和逻辑,逐步推理管理所必须遵守的基本逻辑和原则,描绘管理应然的样子,并非对企业管理实然情况的归纳总结。

组织能力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命题,因为篇幅限制,本文不做过多探讨,相关内容如基于上述原则的企业管理实践是什么样的?上述原则的实现,需要哪些机制保障?这些原则是否解决了当今企业的一般问题?等将在后续文章中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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