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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21亿投资人拖着不付款,创始人5步T掉2家投资人
2019-09-03 22:25:01 | 融资 , 投资 , 股权

江苏HD有色公司,于2007年由事业单位DK局出资设立,公司员工将近5千人。

2012年,有关部门同意将DK局作为企业化改革的试点,决定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人。

 

2013年,有三家外部投资机构愿意对江苏HD有色公司进行投资,共融资20.5亿元,参与投资的三家投资人分别为:

某知名故人的公益基金,以下用“SQL基金”表示,投资10亿元,持股比例为23.68%

某大型基金,以下用“GN资本”表示,投资5.4亿元,持股比例为12.14%

某世界500强企业、知名上市房地产公司旗下的集团公司,以下用“YF集团”表示,投资5.1亿元,持股比例为12.78%

原股东“DK”,持股比例51.4%

 

可惜的是,融资还没到一年就发生各种纷争。

GN资本发起5起诉讼,总金额达到8.5亿元。

SQL基金则发起了7起诉讼….

 

注:本文主要信息来源于13份法院判决书。

一些律师的文章就单个判决书分析某个法律知识点,一些其他人写的道听途说,而“股权道”的文章是先查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再分析其中的缘由和值得学习的地方,所以一篇文章经常要花3-5天完成。

不相信的朋友可以自己试下,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卡壳程度,先查到全部判决书已很费时,再搞清楚里面的是是非非,不用写出来给别人看,自己先弄清楚试试?

 

 

一、             关于融资估值、付款

2013117日,上述四方股东就江苏HD有色公司增资事项签订增资协议, 主要约定的意思如下:

 

1.1    融资额、估值、股权比例

三家新股东共投资20.5亿元,各自按股权比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从6.17亿元增加至12亿元,投资额比注册资本多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融资后四家股东的股权比例为:DK局持股51.4%SQL基金持股23.68%GN资本持股12.14%YF集团持股12.78%

 

股权道注:江苏HD有色公司的净资产为21.7亿元,共融资20.5亿元,实际上是融资的投后估值44.65亿元,投前估值24.25亿元。

就是估值只比净资产多2.55亿元,由于净资产的计算时间至2012531日,而投资款的最后到账日为20131130日前,前后相差一年多,以20多亿的体量计一年多时间净资产可能增长了,所以本次融资可理解为只按净资产计价,并未溢价。

 

1.2 分三期付款

考虑到20.5亿元这么大额资金一下子也用不完,各方同意投资款分三期支付,三期的支付比例为:20%40%40%

 

第一期为20%,在协议生效且满足先决条件后,江苏HD有色公司发出缴款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首期付款先决条件包括:公司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若增资方未提出异议,视为满足先决条件。

 

第二、第三期不再设付款条件。

第二期为40%,在2013630日前到账。

第三期为40%,在20131130日前到账。

 

如果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则守约方有权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选择如下处置方式:

1)按违约方实缴出资重新调整认缴出资及出资比例;

2)取消违约方在协议项下的出资资格;

3)要求违约方继续支付欠缴的增资款。

选择哪种方式由守约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根据守约方中按实缴出资比例过半的意见决定。

 

1.3 付款后办工商变更

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DK局促使江苏HD有色公司完成各期增资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各期增资的《验资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DK局促使江苏HD有色公司向工商局报送材料,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各期增资完成后,DK局促使江苏HD有色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增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增资完成”指付款到账,并完成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

 

在陈述和保证条款中,DK局承诺促使江苏HD有色公司及时完成验资、工商变更、签发出资证明书等事项。

投资人则承诺积极配合原股东、江苏HD有色公司及时完成本次增资的各期验资、工商变更、签发(收)出资证明书等事项。

 

股权道注:前述约定的程序是,付款—7个工作日出验资报告—15个工作日去工商局办变更(是交材料、不是办完)--签发出资证明书。

而且是分期付款、分期办理,不是一次就办全额股权登记。

按公司法规定,不管有没办工商变更,只要记载在股东名册中就获得了股东资格。

 

竹子查过多家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项目,大部分都是先付款、后办工商变更或提供出资证明,没见过顺序相反的。先付款后办工商变更是比较合理的逻辑,因为投资人对被投公司做了详尽的尽职调查,而被投企业是没机会对投资人做尽职调查的。

如果投资人告诉你,正常都是先办工商登记或先提供出资证明后付款,你相信吗?

投资人是专业做投资的,如何对付创业者是他们的专业;而创业者不是专业做融资的,万一被投资人同意先付款后办变更感动了,竟然同意投资人对公司章程修改有一票否决权,也许离ofo之路不远了哦?

 

1.4 其他约定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由守约方按实缴出资占守约方全部实缴出资的比例享有。

 

二、公司治理相关

2.1 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下: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重大决议三种。

普通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重大决议,需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重大决议通过:

1)对公司章程条进行修改;

2)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

4)公司进行合并、分立、清算、解散、终止业务和处置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

5)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6)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重大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2 董事会

协议约定的董事会构成如下:

第一期付款后,董事会成员变为9人,其中:

DK局提名5名,SQL基金提名2名,GN资本提名1名,YF集团提名1名。

董事长由DK局推荐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可设副董事长一人,由增资方推荐的董事担任。

 

如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则每单独或合计持有10%(含)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一名董事。

 

股权道注:这公司是持股10%以上可以提名董事,看到有另一家公司竟然有20个董事,不知道是不是每个投资人不管持股比例多少都要派一名董事呢?

 

2.4 监事会

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7人,股东代表4名,每家股东推荐1名,职工代表监事3名。

……

 

2.4 制定相关细则

20134月,各方股东共同确定股东会、董事局、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三、实际付款情况

3.1 第一期付款

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协议生效且满足先决条件、经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付第一期款。

四方在2013117日签约,三家投资人在201312223日付第一期款,在2013124日完成验资及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股权道注:从签约到付款只有5-6天,中间跨一个周末,实际上只有3-4个工作日,且要扣除先通知后付款的3个工作日。

投资人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却能以这么快的速度付款,可见协议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是很简单的吧。

作为一家净资产高达21.7亿元的被投企业,各种情况应该很复杂,投资人能同意很简单的付款先决条件,因为签约前已进行尽职调查,到签约时该考虑的情况都考虑过了。

 

相比而言,一些啥都没有的初创公司融资,投资人却要设置几十条的付款前置条件,就算满足付款前置条件还要加上N十天才可以付款,这是真的打算付款吗?还是为了随时不付款做准备的?

投资人也许告诉你,正规的投资人都这样?野鸡投资人才那么快付款、而且把付款前置条件设得很简单?

可是,本案例的其中一家投资人是世界500强企业下的公司,另一个基金一笔投10亿元,有些VC整个基金都没有10亿元?是他们比VC野鸡才这么快又简单么?

 

合理性而已,作为投资人应该在签约前把所有需要了解的情况了解清楚,觉得可以直接付款再签约(可约定从签约到付款期间不发生重大变化)。

如果觉得有很多问题没解决,建议还是先不要签约比较好。如果签约后再约定复杂的付款前置条件,意味着签约时仍有很大不确定性,这种情况下签约,不管对投资人还是对被投企业都是风险很高的事情,作为有经验的投资人更不应该如此。

 

对于融资企业而言,几十条的付款前置条件意味着签合同与拿钱之间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如果签约后再来折腾复杂的付款条件,这企业可能就被吊死了。

 

如有投资人签约时说尽职调查没完成,要把尽职调查作为付款前置条件,建议考虑下这样的投资人是不是骗子。假设被投企业现在以投前估值1亿元与投资人签约,投资人一直说尽职调查没完成而不付款,2年后公司估值涨到10亿元了,投资人仍可以以2年前的1亿元估值付款,投资人可以永远都说尽职调查没完成……

 

3.2   第二期付款

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条件是:在2013630日前到账。

2013627日,SQL基金提出由于公司没完成改制,要求第二、第三期付款延缓1-2个月。

并提出就改制方案与计划、资产剥离注入等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如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改制,则SQL基金要求回购期股权,回购价格参考评估价。

DK局回复,不同意延期付款,如延期付款按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3628日,GN资本和YF集团两家投资人支付第二期款项。

 

3.3 第三期付款

协议约定第三期款,在20131130日前到账。

YF集团按时付款,SQL基金和GN资本没有按时付款。

 

2013918日时,与SQL基金的问题已陷入僵局,GN资本发函说:

自己依约付款,但公司未办理验证和工商变更手续已违约。

20131129日,GN资本发函,正式宣布将不按期付第三期投资款。

 

四、换董事长风波

2013625日,因DK局局长已由邵某更换为王某,DK局推荐王某担任江苏HD有色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建议于20137月上旬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办理变更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手续。

 

已缓迟付款的SQL基金表示,同意开会,但需对改制期限、延迟付款或回购其股权等一并审议。

DK局认为,不应将其他事宜与更换董事长挂钩,如不能顺利更换董事长将影响改革进程。

 

2013817日,原董事长邵某正式辞职,辞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主席一职。

就这样,公司没有了董事长,而副董事长是SQL基金提名的人,副董事长不同意在20131011日召开股东会会议。

一家没有了董事长的公司,副董事长由要求退出的SQL基金提名的担任,他不同意开会,就连股东会会议都开不了进入死循环了?

 

五、商讨SQL基金逾期付款问题

由于SQL基金已经逾期付款超过协议约定的30个工作日,按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处理方式:

1)按SQL基金第一期付款金额调整股权比例;

2TSQL基金;

3)要求SQL基金继续付款。

如守约方无法就统一处理意见,则按实缴出资比例过半的意见决定。

 

2013814日,三家守约方股东在GN资本的北京办公室开会,讨论如何处理SQL基金的问题,最后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授权GN资本与SQL基金谈,如同意按本金退出则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22013831日前如不同意退出,则按超过50%股东的意见处理。

3)如引起诉讼,则GN资本保留退出全部投资的权利。

 

DK局于201392日再次发函,要求SQL基金提供退款账户信息,SQL基金不回复。

 

六、开会TSQL基金

SQL基金不支付后面的钱,也不同意原价退出,还不同意开会。

一波未平,另一波又起,GN资本说自己付了第二期款,但公司没提供出资证明书、也没办工商变更。

公司没有了董事长,副董事长又是SQL基金的人,现在连会也开不了了,想换董事长更无法操作,这怎么整?

 

6.1 监事会推动开会

6月就说要开会换董事长,4个月过去仍然僵持无解。

搞不定股东或董事,监事会站出来了。

 

2013117日召开监事会会议,7位监事同意,由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解决董事和董事长缺任的问题。

股权道注:SQL基金和GN资本各提名一名监事,不知道他们为何又同意了呢?

 

20131114日,监事会向董事会和副董事高某发函,提议于2013121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选举新任董事;并提请副董事长尽快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事宜。

股权道注:监事会在推动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会会议。

 

6.2 董事会会议不了了之

20131128日,副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改革方案和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议案。因副董事长反对职工董事和法律顾问参会,各方意见不一致部分董事退会,最终未能形成董事会决议。

20131129日,副董事长签发文件称,因部分董事退会导致无法作出任何有效决议,故本次董事会会议终止

 

股权道注:由于各方股东在北京、上海、南京各地,这家公司的会议是好象是谁主持就在谁的地盘上开。

所以会议主持人并不只是花瓶,有时候还挺大权力的呢,比如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就拒绝部分人员参会。

 

6.3 监事会和副董事长开会之争

既然董事会会议已终止,指望董事会组织股东会会议无望,只好监事会自己站出来了。

 

2013122日,监事会发通知,由监事会主持召开20131214日的股东会会议,审议更换公司董事事宜。

 

监事会说自己来主持股东会会议,副董事长不愿意了,同一天副董事长同日签发文件,要求各位董事对董事会议案进行通讯表决。

2013124日,副董事长再次签发函件称,上次的董事局会议是休会而非结束,并决定继续召开董事会会议。

可是,部分董事说,此前已发函说董事会议终止,而且监事会也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作出了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的决定,所以不同意再开董事会会议。

 

股权道注:“终止”是结束的意思,“中止”是暂停的意思,法律上差一个字可以相差千万里。之前副董事长已宣布“终止”,现在想挽回都来不及了哦。

所以,股东会会议将按监事会说的进行。

 

6.4  TSQL基金的提案之争

在开会前,YF集团提了一份提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重新确定公司股权比例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的股东会会议提案》,文件写的日期是:20131128日。

 

打官司时SQL基金说:没收到YF集团的提案,也不承认提案是20131128日提交。

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提案给会议召集人,召集人收到案后2个工作日发给股东。所以临时提案至迟应在20131129日提交,YF集团逾期提交提案,监事会应不予审查。

 

YF集团证明不了自己什么时候交的提案,法院也不认可提交时间。

幸好,监事会在在2013124日给各股东发了补充通知,说了YF集团提案的事,所以最晚就当YF集团的提案是2013124日提交了。

法院说:监事会2013122日向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YF集团在这天才知道会议召集人是监事会,就当天向召集人提交议案已属及时,监事会收到后2日内发给各股东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股权道注:可能很多人都不会注意文件签收和日期吧,关键时候可能起决定性作用哦。

对于重要的来往文件,建议还是做好各种能留下凭证的记录比较好,如果自己不懂可以问律师,不要等到打官司才想起律师,那时都晚了哦。

 

6.5 监事会组织开会T掉投资人

20131214日,在监事会主席主持下召开股东会会议。

 

在开会前一天,SQL基金发邮件说,监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没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故决定不参加、不认可121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

开会当天,SQL基金委派的监事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到达会场递交文件,认为股东会的召开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其委派的董事也到达会场递交了《异议函》。

GN资本方委派的人员也提交的《异议函》后离开(之前GN资本已发函表示不会按期支付第三期投资款)。

有两方股东拒绝参加会议,这会议还能开么?

 

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会议照开不误。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DK局和YF集团两家股东,四位董事、三位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股东的法律顾问和工作人员。

 

参会的两家股东认为已达到实缴注册资本的84.23%,符合召开股东会的条件,决议如下:

(1)  选举王某为新任董事。

(2)  根据2013814日三方股东达成的《会议纪要》,SQL基金的股东资格已经发生变化,将注册资本减少为91581万元,按三方股东的认缴出资重新确定了出资情况及持股比例。

(3)  免去SQL基金推荐的两位董事职务。

(4)  免去SQL基金推荐的一位监事职务。

 

6.6 成功更换董事长

已经选出新董事后,2013122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选举了新董事长。

 

在开会之前,GN资本方推荐的董事提交了异议函,说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召集不合法,不认可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任何决议,没参加董事会会议。

 

6.7 SQL基金向法院起诉

2014123日,SQL基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面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这单官司经历一审、二审都被法院驳回,201485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SQL基金的股东资格已被取消。

 

打官司时的各方观点

1)没完成改制所以不付款?

SQL基金说,自己未按期缴纳第二期增资款,是因公司未能按期完成改制。

法院说,《增资协议》仅对改制作了原则性约定并无具体日程,协议约定的付款并不是以公司完成改革为前提,第二期付款只规定了时间并无其他先决条件,按期足额付款是SQL基金的基本义务和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其获得股东权利的基础。

 

2)开会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SQL基金说,股东会会议没有提前15个工作日发通知。

 

法院说:公司章程42条规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3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监事会在20131114日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就是应在20131214日前召开股东会会议。

43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提前15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副董事长在20131129日发文终止董事会会议,从20131129日到20131214日已经不足15个工作日,无法完成满足公司章程第43条的要求。

由于副董事长没能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导致出现无法同时满足第42条和第43条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优先适用第42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无不当,可理解为第43条规定的另有除外的情况;而且,监事会在20131114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已起到通知的作用,各股东应当知道最迟将于20131214日召开股东会会议。

事实上,20131214SQL基金和GN资本也都派员到达会议现场,这说明股东有足够时间安排代表参加会议。

 

3)谁有权主持会议?

SQL基金认为:监事会之前的通知只是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而不是决定自行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通知以监事会主席个人名义签发,属于非法会议。

 

法院:按股东会议事规则第10条的规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局应在收到提议后10天内回复同意开会还是不同意开会,10天内不同意开会或不回复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4)按实缴还是认缴比例表决

SQL基金认为: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表决,不是按实缴出资比例。

DK+YF集团两家的出资比例64.18%,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减资需要3/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规定,应属无效股东会决议。

 

法院说:在SQL基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对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也符合《增资协议》的约定。《股东会决议》DK+YF集团两股东的实缴资本比例已达84.23%,符合3/4以上比例要求。

 

6.8 SQL基金的其他纠纷

除此之外,SQL基金起诉公司高管,又于20147月撤诉,被判承担26.34万元诉讼费。

另起诉监事,说监事等人恶意串通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取消其股东资格,要求赔偿100万元,被法院驳回,并判承担一二审诉讼费2.77万元。

20148月起诉两家股东及其他人,说非法剥夺其股东资格,要求赔偿1.62亿元;后于20153月撤诉,被判承担43万元诉讼费。

 

上面几单官司SQL基金承担的诉讼费已超过72万元,加上律师费超过100多万元吧。

 

七、与GN资本的纷争

SQL基金不支付第二期投资款后,GN资本也宣布不按时支付第三期投资款。

2014528日的股东会会议中,GN资本也被取消股东资格,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就在201312月关于取消SQL基金股东资格的会议之前,GN资本已向法院起诉,要求DK局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

 

7.1 GN资本诉DK局付违约金

1)逾期办变更手续

GN资本说:2013628日支付第二期投资款,公司未按协议完成验资、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签发出资证明书,DK局已违约。

 

DK局说:公司杨某2013711日给GN资本寄快递,收件人为林某,内容包括其他项目的协议书和GN资本的出资证明书。杨某短信通知林某,告诉他将其中的出资证明书交给孔某,同时也短信通知孔某。

2013712日,公司在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网刊登的第二期股东增资情况的公告。

 

关于工商登记,公司须先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办理验资及实际出资变更登记手续,20137SQL基金逾期付款后,一直阻挠公司召开股东会,致公司无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SQL基金拒不缴付第二期出资的情形下,无法办理第二期付款的相应手续。

但第二期出资证明书已经分别寄GN资本和YF集团两家股东,GN资本也行使了与第二期出资相对应的股东权利,DK局已履行约定的敦促义务。

 

YF集团说:自己按协议支付了三期投资款,并收到公司给的三期《股东出资证明书》。

 

GN资本说:支付第一、第二两期出资后从未收到过股东出资证明书,也未经过验资。

快递是寄给林某的,林某不是协议约定GN资本的收件人。

YF集团出示的出资证明书与逻辑不符,第一和第二期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第三期没有。

SQL基金也说,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股东发送出资证明书不合情理。

DK局说:第三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因为当时没有董事长。

 

股权道注:协议约定的四方股东联系人分别为,孔某、刘某、童某、吴某。

签约时请不要小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这些不起眼的内容,有时候可能起关键作用。而且,签约后请按协议约定的操作,否则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哦。

                                                                                                         

法院说: 协议写办验资、工商变更、出资证明等是江苏HD有色公司的责任,DK局的责任是督促。GN资本自己发的函也说了,让DK局促使江苏HD有色公司履约。

网站公告和快递出资证明书能相互印证,证明公司已提供出资证明书。

SQL基金未依约支付第二期款的情况下,导致公司无法继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能说是DK局违约。

 

2)没完成改制相关事宜

GN资本说公司没完成改制,DK局应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约定签约后“启动”改制工作,DK局认为已按协议约定启动改制相关工作,SQL基金认为只是“启动的准备”,而非“启动行为本身”。

 

法院:投资人在签约前已进过过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的状况才决定投资。

协议对何时完成改制只是原则性规定,并无具体时间;部分事宜需要各方股东共同决定,并非DK局一方决定;且DK局只是督促责任。

 

3)要求延期付款

GN资本认为前面的事项没有完成,可以延期支付第三期投资款。

 

YF集团说:DK局无任何违约行为, GN资本起诉的目的是为了掩盖未缴纳第三期出资的重大违约事实。

 

法院:协议约定了第一期付款的先决条件包括“公司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指还没成为股东时,可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为由撤回出资意向,拒绝成为股东。

第二、第三期付款条件只有固定时间,并无其他条件。

 

所以,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GN资本的请求,被判承担58.86万元诉讼费。

 

7.2 GN资本的其他纷争

20144月,GN资本起诉原股东、高管、监事等,说他们滥用职权处分境外投资事宜,要求赔偿2亿元。

因金额较高,一审由江苏省高院申请,最高法院二审,不服又申诉,此案经历三轮官司。

法院:虽然起诉时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但在2014528日的股东会决议中已被解除股东资格,已无权起诉。

 

2014GN资本起诉的另一案,说公司将4亿元交给股东的关联公司寻找经营项目,给自己造成预估损失1亿元,加上已投入的3.075亿元,要求返还共4亿元。

法院:既主张股东身份,又要求返还出资,相互矛盾;且预估损失也没证据。

江苏省高院于201511月判决: GN资本已不是股东,无权提起此诉讼,承担204万元诉讼费。

 

20148月,上海PS家具公司与GN资本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

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持有江苏HD有色公司0.2%的股权,并在10日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清理股权所涉的诉讼等,否则承担300万元违约责任。

签约后的第10天,GN资本回函称因无法解决股权涉诉事宜,无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上海PS家具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300万元违约金,后改为要求支付200万元,获得法院支持,并由GN资本承担2.78万元诉讼费。

 

股权道注:已起诉原股东和公司高管、监理等,且已被取消股东资格,还卖股权是啥意思?为了确定50亿元的估值么?

 

八、股权道点滴思考

“股权道”花这么多力气分析案例,不是为了八卦,只希望可以从中学习,不要踩他人踩过的坑。

 

8.1 选择何种投资人

说融资很多人会想到知名VC吧,本案例的三家投资人分别是世界500强企业,名人公益基金等,他们一笔可投5亿、10亿而且这些大手笔的投资人,并无VC那种苛刻、霸道的条款。

所以,想融资的朋友眼光可以放宽一点?可以不只局限于VC

 

作为投资人,清楚了解项目也是很有必要的吧。

比如本案例是国资改制,国资的特点就是慢,这么复杂的事情要求半年内完成是不可能的,投资人投资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些。也因为国企,才有按净资产估值投资、要原股东承担改制成本这么便宜的事吧?

 

8.2 五步T掉逾期付款的投资人

如此T掉逾期付款的投资人,你们公司能做到么?本案例的关键五步:

 

第一步,协议约定逾期付款可解除股东资格。

第二步,逾期付款达到规定时间后,按协议约定与守约方商讨处理方案。

第三步,公司章程规定关于减资的程序。

第四步,按公司章程规定表决解除股东资格和减资。

第五步,通知相关方、办理有关手续。

 

这就是传说的退出机制吧,也许好多朋友听过各种大师的课,知道可以这么做么?

退出机制有股权转让和减资两种方式,股权转让需要出让方股东同意,而本案例的减资并不需要被T的股东同意。

 

8.3 为何贾跃亭T不掉恒大?

同样是投资人逾期付款,为何贾跃亭被恒大牵制(可看“股权道”之前发过的文章),本案例的原股东却可以T掉投资人?

 

1)融资时双方的强弱地位

能否按自己这方的意思签合同,除了与专业水平有关以外,也与强弱地位有关。

在贾跃亭与恒大的合作中,既然能采用AB股模式,说明当时贾跃亭并不处于弱势?否则各位融资的朋友想想,你们没上市前可以跟投资人要求采用AB股么?

 

2)起草协议等的法律专业水平

本案例能如此操作,起关键作用的是增资协议、公司章程,深度理解法律去设计,不是随便套用个模板就可以做到的。也不是随便一个人都能做到,否则也不会象贾跃亭那样用了AB股仍然被牵制了。

 

竹子写的《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一书,有人在当当写的评论

误人之作,作者对公司法的理解仅限于字面理解的程度,如果这样也可以,就不需要律师了。另外作者很明显对上市公司一窍不通,涉及上市公司的大多问题,一张嘴就露怯,也真敢写,无知无畏啊。”

 

这评论竹子觉得有点可笑,水平如何也是需要有水平的人才能分辨出来的吧。

首先,上市公司的规则与普通的有限责任的规则是不同的,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则并不一定适用于普通公司,而且书里也有写,因大部分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所以书中以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案例为主。这种评论明显是对法律的无知。

其次,所有的法律都是通过文字体现的,而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以写评论人的认识水平,法律就是儿童玩意吧?

因为这种水平的认知,才会不断有人掉坑里?

 

本案例的公司为什么能干净利索的T掉逾期付款的投资人?其中一个原因是他们是国企,国资委把法务摆在很重要的位置,所以国企的法律水平一般都不会太差。

这法律水平不是用来打官司的,打官司只是救火,非诉讼的合同等类似于防水,会救火的人未必会防火。

有些官司还没开始就注定会输的,因为合同签得太烂,签字开始就输了。

 

3)操作水平

签好合同只是开始,不是结束。

如果签了合同不注意操作,也可能全功尽弃。

比如本案例中,为了TSQL基金,开股东会会议非一般的折腾。

就算有了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如果水平低一点,这股东会会议也许都开不成,T投资人的事更无从谈起了。

 

两家投资人花几百万打官司都输了,因为他们从签合同到实际操作都已注定结果,不是打官司时再花钱请律师就能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