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中国经营报发了一篇《共青城“囚徒”》的长文,大概意思:
在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下,张卫荣将江苏的企业迁至江西共青城,倾全部身家做成明星企业。在月收入达到7000万元后与地方政府意见分歧,后被迫贱卖企业,创始人入狱,现正走在申诉的路上…
注:本文信息来源于中国经营报的文章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并附上竹子的个人观点。
一、便宜土地吸引外来投资
2009年,江西九江市的共青城为招商引资,开出每亩工业用地4万元、且开工后土地款可全额返还的优惠条件。
江苏的张卫荣决定到共青城投资做光伏产业,当时正是光伏产业的鼎盛时期,全球光伏产品供不应求,有货就能卖掉;国内客户还要托关系、提前3个月打款,等工厂排期生产。
张卫荣把自己江苏的工厂低价卖掉,加上手里的现金都投到了共青城。
2009年7月10日,张卫荣创办的江西启维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启维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股东为张卫荣持股51%,陶某2持股24%,郑某1持股20%,何某持股5%。公司董事长和法宝代表人都是张卫荣。
在打官司时,陶某2、郑某1、何某三人承认,虽自己登记为股东,但未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由张卫荣一人负责。
2010年8月26日,江西启维公司增加股东卢某,公司注册资本增长至8800万元,实收资本3000万元。
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为:张卫荣持股46%,陶某2持股22%,郑某1持股19%,卢某持股8%,何某持股5%。
在打官司时,卢某说本来张卫荣让他出资300万元的,但他只付了150万元给张卫荣作为出资,对于最后怎么缴纳为注册资本并不清楚。
张卫荣创立的公司成立时名称为“江西启维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来经历几次改名为:共青城荣昌光伏有限公司、共青城欧唯诺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欧唯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新公司业绩暴涨成明星企业
江西启维公司成立还不到一年,到2010年5-6月时,公司已可做到每月2000万元的销售额。
到2010年11月时,江西启维公司的月收入达到7000多万元,纯利约1000万元。
按12个月计年利润可达1.2亿元,年收入9亿,已经超过了A股上市条件哦。
公司成立一年就有如此业绩,而且还是在8年前,就算放到现在也是很厉害的吧?
江西启维公司成了共青城、九江市乃至江西省的明星企业,各级领导频繁到访,一个月要接待近100次视察、考察,张卫荣说,企业的“参观压力”很大,疲于奔命。
直到2010年9月赛龙落户共青城,接走 “第一明星企业”的桂冠,江西启维公司的繁重接待任务才得以转移。
在如此靓丽业绩下,当地政府领导多次找到张卫荣要求扩大产能,对他说“明年要争取做到20亿元。”
在张卫荣说资金不足后,政府领导还表示,如张卫荣再投2亿元,政府就另借给他2亿元;如实在不行,新增投资款可以全部由共青城方面借款支撑。
张卫荣拒绝了这种冒进的做法,共青城方面认为他过于保守,就此产生分歧。
三、合作还是陷阱?
在张卫荣的公司成为明星企业的2010年9月,张卫荣在苏州别墅的邻居陆福荣说,苏州商人顾三官也想到共青城投资,想让他牵个线。随后,张卫荣介绍顾三官与共青城的官员认识。
然后,顾三官计划在共青城购地1500亩,投资100亿元打造20万平方米厂房,并投建一座10万平方米的家具城。
但当时顾三官旗下并无光伏产业,遂计划与张卫荣合资合作,计划将张卫荣的江西启维公司做上市。
张卫荣同意与顾三官合作,在《尽职调查协议》上签字后交给顾三官签,但对方并未交回签署后的文本。
2010年10月8日,顾三官的财务人员进驻江西启维公司,核查相关账务及凭据等,以便双方展开下一步合作。
2018年11月25日,顾三官接受中国经营报《等深线》记者采访时称,没有《尽职调查协议》,是《投资协议》。不过顾三官说,“我也没有看到这份投资协议,可能在陆福荣那里。”
一个说是《尽职调查协议》,另一个说是《投资协议》,两个协议的意义可是相差千万里的,为何会这样?
张卫荣签了协议让顾三官的人进来做尽职调查后,张卫荣2010年10月10日去美国开拓市场,张卫荣说出国前将公司公章与财务章交给陆福荣代管。
2010年10月18日张卫荣回国,2010年10月21日到陆福荣、顾三官处要回公章和财务章无果,于是在2010年10月25日登报作废了江西启维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
竹子想:把公章和财务章交给他人保管长达半个月,这中间会发生什么事?
有了公章和财务章,比如签个合同、转个账什么的,都是有可能做到的?
中国经营报的文章说,江西启维公司在月销售高达几千万元时仍未设专职会计,只有一个专职出纳,印章等的管理更不规范。
记者查看共青城法院立案审批表((2010)共民二初字第444号)显示,2010年10月10日,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共晶公司”)董事长顾三官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该院提起起诉,案由写:2010年10月初,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以公司周转,并承诺于10日内还款,然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付借款的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5649万元。
2010年10月26日,共青城法院冻结了江西启公司维账户上590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于11月11日划走了此5900万元。
同在2010年10月26日,江西启维公司的工厂被查封,仓库不能发货。
后来张卫荣被抓捕判刑,在出狱后才得知,江西启维公司向顾三官旗下的江西共晶公司借了8000万元,且这些现金在张卫荣去美国期间打入了江西启维公司账上。
张卫荣说,自己及江西启维公司从来没有向顾三官及江西共晶公司有过任何借款行为。
2018年11月25日,顾三官接受《等深线》记者采访时称:
2010年8月,张卫荣通过朋友陆福荣多次请他合资合作。
2010年10月8日,顾三官去了共青城的张卫荣办公室,张卫荣办公桌上放了很多订单,但工厂已经停产2个多月了,工人欠薪到当地政府部门闹过几次,那么多订单为什么不生产?张卫荣说缺6000万元,张卫荣愿意出让他名下的江西启维公司100%的股权。
顾三官说,得留4%的股份给张卫荣。我这个人很大方,加上那个时候手里也有钱,我多转2000万元,我就转8000万元。
《等深线》记者向顾三官追问:这8000万元(或顾三官称的6000万元入股),既然是2010年10月8日时是投资款,为何在2010年10月10日就变成了借款?
顾三官答称,“张卫荣10月15号时给陈景庚发信息说,他在美国拿到几笔大订单,决定不合资了,既然不合资了,那8000万元就是借款了,我认为,不合资就该还钱。”
当《等深线》记者提及,“我们注意到,您向共青城法院起诉张卫荣当时名下的江西启维光伏还钱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0日,这个时候张卫荣还没有给陈景庚‘发信息’,您是怎么在几天前就确认张卫荣不合资了的呢?”顾三官对此问题没有答复。
竹子私语:
公司缺6000万元资金,所以将公司100%股权以6000万元卖掉换取资金?卖100%股权的钱=公司缺资金的金额?
这是哪门子逻辑呀?卖股权所得资金进入股东个人口袋,并非进入公司账户,卖股权所得金额也不会解决公司缺资金的问题,两者没半毛钱关系哦。
张卫荣签了尽职调查合同,交了公章和财务章然后去美国,在他出国的当天公司就被起诉还款了?借款合同是何时签的?8000万又在何时转进来的?
立案资料说2010年10月初借款,10日内还,应该在2010年10月十几号才到期?
却在2010年10月10日被起诉?是还没到还款期限届满就起诉么?
在2010年10月10日起诉,2010年10月26日强制执行冻结存款,2010年11月11日划走执行完毕,这么神速?
可按法院程序,起诉后要给应诉、举证的时间,一审判决后还要给上诉的时间。
但此事从起诉到强制执行中间只有16天时间,不用审理就直接强制执行了么?网上无法查到此判决书,不知道是何种神判决呢?
账号被冻结和工厂被查封的时间,正好在登报作废江西启维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的第二天?
这么短时间里紧密发生一连串事情,是纯属巧合还是有预谋?
四、抽逃出资罪?
顾三官方参与“尽职调查”的注册会计师陈景庚提示张卫荣称,“启维公司注册资本有抽逃行为。”
张卫荣称,在公司账户被冻结后的2010年11月17日,陆福荣很着急地找张卫荣,称顾三官已经报案,案由是“资本抽逃”,公安正在抓捕张卫荣,是他跪求了当地官员和顾三官,并由他来做张卫荣的工作。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014年3月公司法修改后,大部分公司的注册资本改为认缴登记制。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该两条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所以,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不再适用抽逃出资罪,但对于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某些实行实缴制的行业依然适用。
在2010年的当时,抽逃出资罪仍适用于所有公司。
五、公司被贱卖或被夺走?
就在陆福荣找到张卫荣的第二天,2010年11月18日,张卫荣和其他4个股东在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签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将张卫荣等人持有的共青城荣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启维公司改名后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顾三官、陆福荣和陈景庚三人。
共青城开发区工业新区服务中心作为协议的丙方,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后来张卫荣说: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打电话让到他办公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冻结了公司账户、工厂贴了法院封条,工商局副局长带2个人调走公司注册资本进出账,公安部门派出5人驻守。
即使是卖1元钱我也要签,楼下就是警车等着,如果不签,将被警方抓起来,宁舍财,不舍命,于是签了。
后来张卫荣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2010年11月30日,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称,2010年11月23日江西启维公司的总资产为1.29亿元,其中负债7489万元,净资产为5484万元。
虽然张卫荣认为被胁迫以500万元贱卖了1.29亿元的公司,但最终连这500万元也没收到。原江西启维公司后来状告张卫荣有货款未能追回等原因,未支付该笔股权转让款。
顾三官在2018年11月25日说:江西启维是当地政府主持卖给我的,500万元的价格是张卫荣自己定的,这笔买卖到现在我都没有签字。
奇怪的是:
顾三官在共青城投资的另一家公司“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也是顾三官、陆福荣和陈景庚三人,是巧合还是?
还有,张卫荣在2010年11月18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当时张卫荣创办公司全称是“江西启维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协议却写转让“共青城荣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签协议后的第二天就是2010年11月19日,“江西启维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才变更为“共青城荣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竹子想:这本是张卫荣可以利用的机会,不过他连公章都可以随便交给别人管,公司连个会计都不请,还把公司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自然是不会想到这些的吧?
不过就算利用此机会规避了,后来公司已被弄到毫无价值,就算仍持有股份也是没价值的。
六、破财不消灾,逃不掉阶下囚命运
虽张卫荣已在3年前签字将公司贱卖,但仍在2013年9月26日被刑拘了,于2013年11月1日被逮捕,涉嫌罪名是抽逃注册资本罪。
张卫荣称,警察在苏州抓捕他,说顾三官告了他。
中国经营报的文章说,办理此案的刑警已离职,拒绝接受采访,他说,“是组织安排的,有事找组织去”。
公安局的资料又显示,2013年9月30日欧唯诺公司(张卫荣已签约卖掉的公司后来改的名字)向公安局报案,称公司2010年10月27日收到一笔货款243万元,原法定代表人张卫荣却私自将该笔款项转走,要求该局对其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就是说,公安局先以涉嫌抽逃注册资本罪刑拘了张卫荣,4天后已由顾三官掌管的欧唯诺公司又以别的事由报案?
张卫荣虽被以涉嫌抽逃注册资本罪逮捕,但检察院指控张卫荣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
是因为法律修改了,不再指控抽逃注册资本罪么?
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20元。
张卫荣提出上诉,九江中级法院二审于2015年5月21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的共青城法院判决书说明:
(1)职务侵占罪
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7日,共青城经济发展局将500万元扶持资金的转账支票交给张卫荣,张卫荣领取支票后未入公司账,而是占为己有。
律师提供的证据证明,公司本就是张卫荣自己投资的,他个人陆续通过银行转给公司的资金就有800万元,已经超过500万元,还不包括有收款收据的900多万元。
法院说,从以上情况很难认定张卫荣故意占有公司的500万元,所以此罪名不成立。
(2)挪用资金罪
2010年11月1日,张卫荣授意工作人员将243.5万元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汇至并无材料购销业务往来的苏州启维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将该款挪作他用。
律师提交了苏州启维科技有限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苏州启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启维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但检察院说发票没有盖盖章,不承认其真实性。
法院说,不能以没盖章而否认发票的真实性,检察院不能证明发票是假的,不能证明两公司间无业务往来,所以此项罪名不成立。
(3)虚开发票罪
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公司购买价值为36.41万元的设备,却开了面值400万元的发票,虚开发票363.59万元。
共青城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判决,张卫荣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张卫荣上诉后撤诉,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准予撤回上诉。
是因刑期快满了所以撤诉?还是觉得二审赢的机率不大而放弃?
竹子私语
第一次审理没有判虚开发票罪,重审后的第二次审理判了虚开发票罪。
可法院认可的36.41万元设备购买价是按鉴定价值计算的,购买设备在2010年8月,打官司至第一次法院判决在2014年12月。
就是说,从购买设备到鉴定出设备值36.41万元,前后相差4年多?
比如,A四年前付400万买了一批苹果电脑并开了发票,3年后被公安局抓捕说A虚开发票,而且在4年后鉴定出A买的那批电脑才值36万,可A当时开回来400万的发票,所以虚开了360万的发票,构成犯罪?
现在鉴定值36万的设备,4年前就不能卖400万吗?设备是市场定价,并非政府指导价,谁规定什么样的价格才是合理的呢?
别人100元买回来的旧戒指,有人愿意花10万买了去也是可以的哦。
36万是4年后鉴定出来的价值,可谁能证明4年前是按36万元的价格买回来的呢?张卫荣的公司可是按400万元付款的哦。
按中国法律规定,刑事犯罪是疑罪从无,就是如有怀疑无法证实则不能判有罪的意思。
在重审的判决书中,并没看到张卫荣方提出这方面的意见?
七、出狱后…
明星企业全军覆没,还差点迎来14年的牢狱之灾,尽管此后几经周折缩减为2年半,但市场机遇已失。而同期做光伏的施正荣,曾一度成为中国首富。
同期做光伏的瞿晓华得知张卫荣出狱后,多次邀请他加盟管理泰国分公司,张卫荣拒绝了瞿晓华的善意。
他期望未来3年内再次崛起,更重要的是,留在国内能多一些机会争取翻案。
张卫荣的老丈人曾是共青城退休检察人员,前妻是律师,为他奔波多年无果后遁入空门。张卫荣出狱后,前妻将此前张卫荣送给她的生日礼物一辆宝马320还给张卫荣,后再无联系。
出狱后的张卫荣说:“从抓我到两次判决,每次罪名都不一样。”
2018年11月初,张卫荣再次向共青城纪检监察部门及检察院提交了申述材料,共青城市检察院的一份答复函称:你来我院反映共青城市公安局涉嫌违法立案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立案监督条件,我院不予受理。建议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共青城市法院暂未对张卫荣2018年11月底递交的、要求纠正冤假错案的申诉做出回复。
中国经济报的文章说,2017年12月15日,张卫荣的代理律师对在张卫荣去美国期间转入的8000万元发出了一连串质问:
这8000多万元到底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没查?
这8000万元中有2400多万元转出去了,还有5600多万元后来到哪里去了,为什么没有查?
这8000万元投资款或借款的投资合同或尽职调查协议在哪,投资款究竟是如何变成借款的,有无法律支撑,以及这8000万元借款究竟有无借款协议,甚至该笔借款的性质转变前提是否存在等,这一连串核心问题,都被当地公检法部门蹊跷绕过。
他在案件的庭审中,多次要求原告方出示向张卫荣借出现金的凭据,且要求法院调取该项关键证据,均未成功。
八、股权道点滴思考
从亿万富翁到阶下囚,明星企业没了,家也破了,很不幸,可这样的不幸是否有机会避免呢?
8.1 关于注册资本
江西启维公司2009年7月10日成立时,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
2010年8月26日进行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8800万元,实收资本3000万元。
公司一成立就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后来还增加到8800万元,这么高的注册资本,可能搭上全部家产都不够,江西启维公司后来审计时资产也才1.29亿元哦。
会不会是创始人把全部家产搭进公司,后来又从公司拿钱出去给个人花,所以被以抽逃注册资本罪逮捕?幸好后来法律修改了,不再适用这一罪名。
注册资本投入公司后不可以拿回来,直到公司清算完还有剩余,才可以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现在大部分行业已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认缴不是永远不用缴付,只是可以暂时不用缴付而已。
认缴注册资本是一种责任,就是承诺最低投入公司的钱,虽然不要求现在就投入,但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投入的责任是一直存在的,就算到公司破产还没缴付也仍要承担缴付注册资本的责任。
比如公司注册资本8800万元,已实缴3000万元。假如公司矿产了,资不抵债,则股东仍需拿出8800-3000=5800万元出来还债。
建议不要因为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以为可以随便写,就把注册资本写到很大。
很多新兴公司、互联网公司,虽然融资了N多亿元,但公司注册资本还很少。
比如竹子之前写过的有车以后,在公司融资估值20亿元时,注册资本才254.93万元;公司融资估值从12亿增加到20亿时,估值增加8亿元,注册资本只增加了20.18万元。
而在香港上市的映客,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后来在联合创始人加入前将注册资本减少到30万元,在联合创始人加入后再进行融资、并小额增加注册资本。
这些公司很早就接受专业投资人的投资,投资人是专业的,他们也要承担注册资本的责任,通常注册资本都不高。
但如果是TO B的企业、或需要银行贷款的企业,注册资本不适宜太小。
虽然注册资本可暂时不实缴,但股东按认缴额缴付注册资本的责任一直存在,所以注册资本本身有一定的信用担保意义,达到一定额度的注册资本可增加他人对公司的信任度,更容易得到合作方企业或银行的信任。
8.2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张卫荣创办的公司一开始就注册为江西启维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三官创办公司是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个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中国有两大类公司,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特点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董事会人数等要求都少于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宽松,自由设计空间更大;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更严格,自由设计的空间较小。
如有限责任公司可实行同股不同权,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除按规定可发行优先股的极少数公司外)。
(3)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更宽松,如股权转让的规则不同。
正为这样,市场上大部分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在上A股或上新三板前才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张卫荣创办的公司一开始就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连个专业会计都没有就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觉得这样才高大尚么?还是因为不懂或其他?
8.3 致命的风险意识
张卫荣出差为何把公章和财务章交给陆福荣?陆福荣可是顾三官公司的股东之一,还是后来和顾三官一起购买张卫荣公司股权的三人之一。
而且还在张卫荣出差美国期间让顾三官的人进来做尽职调查,能将公司翻个底朝天了吧?
拿着公章和财务章,掌握着公司的底牌,可以做多少事情?
这是后来一系列变故的开始?如果不是有顾三官提供的资料,政府的人也不敢如此吧?他们也要考虑自保的?
8.4 阳光与黑暗
在张卫荣事件上,有些人的口气更象是说公权问题。
可是,世上有阴暗面,也有阳光普照时。
阴暗的东西通常不能见光,就不可能得到所有人的支持,有不同意见也是见阳光的机会吧?
比如原文写:
张卫荣说,2010年11月20日20时左右,张卫荣在北京向时任九江市委副书记张学军诉苦,张学军大为光火,称马上给李小刚打电话。随即李小刚回电给张卫荣,安慰了他近2个小时。
李小刚称,这个事情不太可能有猫腻,张卫荣要求审计,李小刚想了一下,同意审计。
就是说,两级领导的意见是不同的?
比如刑事案件第一次被共青城法院判决14年,上诉后被九江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就是说:第一次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意见是不同的?
比如张卫荣被以涉嫌抽逃注册资本罪逮捕,检察院指控张卫荣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
第一次判决,职务侵占罪判和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成立,虚开发票罪不成立。
发回重审后的第二次判决,虚开发票罪成立,职务侵占罪判和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不成立。
前后两次判决结果完全不同,说明还是有专业在起作用的?
竹子看过第二次审理的判决书,不算太离谱。
被判虚开发票罪的问题,前面说过我们的观点,并没看到张卫荣方提出太有利的辩护。
虽然张卫荣方强调8000万元的问题,可就虚开发票罪而言,8000万元与400万购买设备的事情没有关系,虽然一连串事情的发生有关联性,但扯8000万元也解决不了虚开发票罪的问题哦。
法院还说:关于辩护人提出现有公司作为报案人不具备报案资格,本院认为,发现有刑事犯罪线索任何人均可报案,不受报案人一定要是被害人限制。
创业有风险,可幸环境正变得越来越好,国家越来越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
新形势下,创业成功不仅需要胆识和苦干,更需要智慧和专业作伴。
再灿烂的日子也有阴暗时,打好基础才能抵抗阴暗走向阳光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