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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后能否再主张权益
2019-03-04 09:53:49 | 工伤赔偿 , 协议 , 权益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由于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而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的赔偿数额往往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此时,劳动者能否继续向单位主张赔偿?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协商签订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一般会被认为合法有效,仲裁或法院对于劳动者再主张相关的工伤待遇不予支持。对此,在劳动争议中也有相应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但是,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后,并不意味着不能再继续主张权益,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一、依照相关规定维权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和劳动者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往往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使劳动者在身体受到伤害后得不到足额的赔偿,这也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因此,对于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低于法定数额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劳动者,该主张也是有相关依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同时,很多地方对此也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江苏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规定:“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二、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协议

对于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协议约定的数额远远低于法定标准,建议劳动者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协议。所谓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往往对于其应当获得的法定赔偿缺乏认知(特别是未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同时,劳动者因急需治疗费用等原因,而被迫接受用人单位的较低的赔偿数额。此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在协议撤销后,劳动者可以继续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差额。

但要提醒的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行使撤销权。即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如果超过一年,则视为放弃撤销权。

因此,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即使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赔偿协议,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完全免责,劳动者依然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