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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销售”服装给员工,合法吗?
2018-12-25 23:47:27 | 劳动合同法 , 公司法


酒店“销售”服装给员工,合法吗?

 

/ 谢炳城

 

【案例】

  周某于20185月入职韶关某酒店,担任西餐厅服务员一职。由于经营需要,酒店规定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装,周某入职后,酒店给其发放了工作服两套,同时收取了周某服装费300元。一个月后,因周某工作表现不佳,不符合酒店录用条件,被酒店解除了劳动合同,周某对此无异议。当周某拿着工作服退还给酒店并要求退还300元时,遭到了酒店拒绝。双方沟通未果,周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酒店予以退还该费用,酒店坚持不予退还,周某诉至武江区法院。庭审中,周某诉称,酒店规定员工必须统一着装,工作服由酒店发放给员工,是工作需要,酒店收取服装费违反劳动法规定,因此应予退还。酒店辩称,酒店是把服装“销售”给员工,员工自愿“购买”,属于一般市场交易行为,其性质与一个普通市民在商场购买衣服无异,并非收取员工财物,现今周某把衣服穿了一个多月了,不具备“退货”的条件,因此酒店不应退还该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酒店退还该费用,酒店不服,上诉至韶关中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酒店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谢炳城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酒店收取周某300元服装费,是属于一般市场交易行为,还是属于向员工收取财物,应如何定性?笔者赞同法院判决,酒店收取周某服装费应定性为向员工收取财物,属违法行为,而非员工“购买”服装,即所谓市场交易行为。

  首先,法律法规禁止企业向员工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据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或变相收取财物。法律法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防止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以各种名义扣押员工证件,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收取押金或其他财物,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若违法向员工收取财物,需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对企业收取员工财物的行为,法律规定了行政罚款处罚和民事赔偿两项法律责任,企业违法收取财物的,需按此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酒店所说的市场交易行为不成立。《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一,该酒店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服装销售,酒店没有取得销售服装的资质,若如酒店所言“出售”服装给他人,则涉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酒店进行行政处罚。其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从属关系,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员工工作服属于工作需要之范围,酒店应当无偿提供,不得收取费用。其三,即便是酒店有服装销售资质,也只能将服装销售给无利害关系的他人(比如客人),而不得“销售”工作服给本酒店的员工,酒店所称的一般市场交易行为,属于偷换概念,是法律不允许的。

 

谢炳城原创文章,原载20181224韶关日报,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姓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