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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津贴的含义与设计
2018-12-22 00:03:04 | 岗位津贴 , 工资
文丨任康磊


岗位津贴是组织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或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


津贴可以按照多种方式分类,如果按管理层次划分,可以分两类:一是从制度或法规层面统一制定的津贴;二是企业自主规定的津贴。

如果按照功能不同划分,常见的可以划分为岗位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和生活保障性津贴五大类。


1.岗位性津贴

岗位性津贴指的是组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有着特殊劳动条件的岗位,劳动产生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高温作业津贴、冷库低温津贴、中夜班津贴、高空作业津贴、井下作业津贴、出差外勤津贴、班(组)长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水上作业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等。

2.技术性津贴

岗位性津贴指的是组织为了激励职工达到某项技术等级或取得某项技术成果而建立的津贴。如技术工人津贴、技术职务津贴、技术等级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3.年功性津贴

年功性津贴指的是组织为了进一步鼓励职工的忠诚度和稳定性而建立的津贴。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教师岗位)、护龄津贴(护士岗位)。此类津贴与司龄工资作用重复,所以组织中的司龄工资和年功性津贴通常是择其一使用。

4.地区性津贴

地区性津贴指的是组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地点工作,产生额外的生活费用支出或长期离乡背井的情感而建立的津贴。如外派津贴、边远地区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

5.生活保障性津贴

生活保障性津贴是组织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部分生活费用而建立的津贴。如服装津贴、伙食津贴、住房津贴、房租津贴、交通津贴、过节津贴、书报津贴、卫生津贴等。


岗位津贴的设计应体现该薪酬要素的初衷,用人单位要以正确的观念看待岗位津贴,避免滥发滥用和平均主义。在设计岗位津贴时,用人单位需要关注如下事项:

01.明确津贴领取人员的条件和范围

组织在设计岗位津贴时,应体现其补偿性的特点。岗位津贴不应是所有人员平均发放,而应是根据不同岗位、类别的人员根据不同的条件、环境或范围,享受不同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应与岗位挂钩,而不应跟从事该岗位的人绑定。

比如,某公司规定,当作业环境的温度30℃≤X<32℃时,每出勤一小时发放10元的高温补贴,当作业环境温度的温度32℃≤X<34℃时,每出勤一小时发放20元的高温补贴。当作业温度X<30℃时,不发放高温补贴。


02.明确津贴发放标准

岗位津贴应有明确的发放标准。

比如,某公司规定,某有高空作业要求的岗位,每当有从事高空作业要求的工作日,发放200元的高空作业岗位津贴。当没有高空作业要求时则不发放。某该岗位员工在某月有5天从事高空作业,则该员工该月应发的高空作业岗位津贴=200×5=1000(元)。


03.明确津贴支付方式

岗位津贴支付方式一般是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但是由于某些岗位的特殊性,某些岗位津贴的发放方式具有特殊性,有时可以是单独发放,有时可以是完成某项特殊任务后集中发放。用人单位需要在设计时注意津贴的发放方式。

比如,某公司规定,所有驻外岗位驻外时间每满30天(包含所有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发放20000元的驻外生活津贴。发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驻外国家随月工资发放美元,另一种是在驻外任期结束回国后的当年随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人民币。员工可以在两种方式中择其一。


04.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津贴的规定

国家法律以及地方法规政策对于一些津贴有明确的要求,企业在设计岗位津贴时,应至少满足相关规定的最低要求。

比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就明确规定。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根据该规定,上海市企业夏季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一是露天工作的岗位,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岗位。只要达到以上两个任意条件,就应当发放高温费。

另外,在设计岗位津贴之前,应明确制定岗位津贴的发起、审批、测算、发放等各流程的运行权限。在运行岗位津贴的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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