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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018-11-13 21:13:36 | 保密协议 , 竞业限制协议
 文 丨 任康磊 


什么是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和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呢?

1.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当劳动者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是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2. 当工作内容涉及到了技术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和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时,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的内容应该涉及哪些方面呢?

1.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 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 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 保密期限。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呢?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由于立法对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过宽的现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限制,既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


为避免这种状况,如果劳动者是一般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则企业无必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

根据2007年6月29日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如下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即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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