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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2018-10-11 14:02:04 | 试用期 , 管理

  试用期比较敏感的一个时期,无论是职场老手还是应聘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都会有一个试用期,虽然成功面试进入公司,但是成为正式员工前心里还是没底的,做不好丢了工作就不好了,职场混迹多年的工作者到没什么,主要是应届生担心的心理比较大,所以进入公司一些行动听指挥,基本上让做什么做什么,加班也要做完,这种精神是很赞的。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用人单位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也是对劳动者的一个考察期吧,同时也是劳动者能否适应公司的一个磨合阶段,但是,不管怎么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一些无良公司为了降低人工成本,成了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借口。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辞退应聘者。这样对应届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付出大量时间精力,错过最佳就业期。

  二、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抱着满怀激情的心情勤勤恳恳的工作,三个月即将到来,马上就要成为正式员工了,想想就有些小激动,毕竟第一份工作,不仅工作能够稳定下来,而且收入上也会提高,默默的等待转正的通知,但是,结果却是却得到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消息,可想而知这个消息是多么的晴天霹雳了。这种情况在毕业生就业时也十分多见,也是用人单位不合法的用工方式。打击的应届毕业生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对找下一份工作也有着很大的影响。

  三、“试用期”等于“白用期”。

  事实上,很多应届生对于法律并不是多么的了解,在社会上也是空白,没有任何的经验,认为刚出来工作就要能吃苦,工资肯定要低很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再让应届毕业生做廉价劳动力;而毕业生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应得的劳动报酬。

文章来源“点跃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