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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解除或终止无错、 胜任工作员工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
2018-07-17 18:07:07 | 劳动合同 , 解除 , 终止

企业非法解除或终止无错、

胜任工作员工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相东滨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会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非法解除正常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很多仲裁院和律师,只会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要求双倍经济赔偿金。这样是错的,给无错、胜任工作的劳动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且袒护了违法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最重要的一条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工作、无收入,另寻工作更是需要时间,而这个时间是不可控的(企业非要认为劳动者很快就能找到工作,那就让企业去举证并诉劳动者吧)。这段时间劳动无工作的原因是用人导致的,所以企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简单的赔偿办法就是支付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协商不一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约。至于协商一致的内容自然可以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报酬,也可以加上经济补偿金。毕竟,熬到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再续约,用人单位除了支付这些外,还得支付社会保险;劳动者还可以申领失业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有这么多的利益,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负的代价不可能比这少吧。所以才有了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说法。


希望仲裁院和律师对这个问题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