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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违规关停,给HR的三个警示
2018-05-14 15:12:00 | 企业文化 , 员工培训 , 劳动关系

  近日,空姐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二更食堂”11日晚间在头条推文发布低俗文章《托你们的福,那个杀害空姐的司机,正躺在家数钱》,并对事件进行不当描述,侮辱刚刚逝去的空姐,引发了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的强烈反感。

  “二更食堂”这一行为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突破了“七条底线”,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

  “二更食堂”公众号被封号7天。浙江省网信办会同杭州市网信办约谈了微信公众号“二更食堂”公众号主要负责人,要求其立即全面清理违规有害信息,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限时提交整改报告。

  丁丰表示,对事件零容忍,二更将主动永久关停二更食堂并深夜再次致歉。同时,二更食堂创始人李明被免去二更网络公司担任的一切职务。

  下面是丁丰对此事件的回应:

  从上述声明中,可以看到丁丰对于二更食堂的态度,以及对企业的一些整改:

  ①、免去李明在二更网络公司担任的一切职务。

  ②、根据停职检查,解除相关运营人员的劳动合同。

  ③、强化员工的价值观,完善内容流程机制,加强内容审核力度和岗前培训。

  从这些整改当中,我们发现牵扯到人力资源三个模块职责:企业文化、员工培训、劳动关系

  职责一:企业文化建设

  “二更食堂”公众号前身是“深夜食堂”,由曾任人人网、美丽说、口袋购物产品经理的李明创办。它在2015年5月和杭州的视频自媒体“二更”合并后改为现名。所以,李明就是现在的“食堂君”,全面负责“二更食堂”品牌。

  当时“二更食堂”改名不到1年,自称“最有温度的自媒体,拥有300万粉丝,每晚讲一个睡前暖心故事,以情感暖文打动人心,温暖和陪伴是其运营理念”。

  人力资源管理师王明灿在知乎讲了此后发生的事。他2016年以来为“二更食堂”写约稿,但到了2017年,公众号编辑找到他说,二更的风格要变了,不再走情感路线,而是改为“蹭热点”。

  初心变了,企业文化变了!导致“二更食堂”今天的下场。

  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企业必须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

  企业文化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已经逐渐引起重视,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够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提高员工的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准,对内能形成凝聚力、向心力和约束力,形成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和道德规范。众所周知,价值规律是“看不见的手”,企业的活动受价值规律导向。实际上,还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企业文化,企业文化的导向和影响作用虽然是间接的,但是更持久、更深远、更加根深蒂固。

  所谓企业文化又称公司文化,一般指企业中长期形成的共同理想、基本价值观、作风、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创造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是企业个性化的根本体现,它是企业生存、竞争、发展的灵魂。

  职责二:员工岗前培训

  丁丰在声明中也提到加强员工岗前培训,这一次“二更食堂”事件中员工培训的重要性也体现出来,因为培训的不到位,培训落地结果检查不到位,给了“二更食堂”致命一击。

  岗前培训的意义是什么?

  岗前培训是新员工在组织中发展自己职业生涯的起点。岗前培训意味着新员工必须放弃某些理念、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适应新组织的要求和目标,学习新的工作准则和有效的工作行为。企业在这一阶段的工作要帮助新员工建立与同事和工作团队的关系,建立符合实际的期望和积极的态度。

  在培训中,不仅要及时地把新信息、新技术、新技能和新程序介绍给员工,还要更新员工的现有技能。岗前培训也许在新员工报到之前就已经开始了,而且也很难分清什么时候岗前培训结束而接下来的培训开始。员工开发是一个不断对员工进行教育的过程,确切地讲,也是贯穿于员工整个雇佣时期的必要过程。

  职责三:劳动关系处理

  除了企业文化和培训和岗前培训,人力资源也要具备随时应对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况。

  先来看看对于CEO李明的处罚---免职。

  什么是免职?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所以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会用到此词;触犯法规的公职人员往往也用到此词,他们因为当时不适任原职所以或是职务调动或是事后再担任原职,故“免职”并非一般人所认为的“撤职”。

  其次是解除相关运营人员的劳动合同。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更食堂”事件中,相关运营人员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严重违纪,发布低俗文章,传播负能量,给企业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因此在经过核实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什么做什么事都要心里就要有杆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人性的温暖,坚守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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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点跃在线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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