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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应当体现公平性和法定原则
2018-07-23 10:49:15 | 个人所得税法
腾讯财经《灼见》特约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

近日,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的部分财税专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大家认为,个人所得税不仅关系到千万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是我国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和税制结构优化改革中极具发展前景的重要税种,因此如何充分体现公平性和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则成为此次修法的重要标准。为此目的,我们提出以下五点意见:

一、关于起征点的意见

根据《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078.9元,家庭每个就业人员所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为35887.7元(按照双职工计算),月均消费性支出是2990元。即使仅考虑北上广三地的消费水平,家庭中的每位就业者的月均消费性支出为4610元。所以,5000元的起征点标准,是符合合理性原则的,也是基本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的。

根据我国2016年城镇居民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第四等份即中等偏上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84元/月,每就业人员平均可支配收入为5417元/月,大致有约80%的就业人员处在起征点之下,基本可以体现出其公平性特征。如果将起征点提高至8000元,不仅纳税人数量大幅减少,而且最高收入层的税后收入将比5000元起征点的差异更加扩大,扩大幅度大约为4.3%.

所以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的起征点5000元的规定基本合理且公平。如果考虑到社会传统思维以及区域生活成本差异等因素,起征点的上限不可突破7000元。

二、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主体与扣除项目的意见


根据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原则,扣除主体可划分为二类,即家庭和个人。教育、大病医疗和住房贷款利息适用以家庭为主体扣除,继续教育和住房租金适用于以个人为主体扣除。由于教育、大病医疗和住房贷款利息等扣除项目属于基本生计项目,低收入者(起征点以下群体)显然不能享受此项福利,对他们十分不公平,建议采用专项负所得税制度,对此群体给予适当补贴,以体现公平。

三、关于法律授权的意见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中的授权事项共有七项(其中新增二项),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我们认为授权事项过多,削弱了该法的严肃性。

我们的具体意见是:第一,“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七)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条中,由于前九项所得完全涵盖了个人所得的所有来源;第十条中,由于前六项涵盖了所有纳税申报的情形。所以没有必要给予授权。第二,“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与其它费用扣除相对应,专项扣除的标准应当在本法条中明确;如果其扣除标准具有动态特征,则可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实施条例中加以规定,没有必要由多部门会商确定。第三,“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十七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上授权对象均属于税收基本制度的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均应通过立法确定。所以建议取消此类授权。

四、关于边际税率的意见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中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我们认为,边际税率过高,或取消(7级累进改为6级累进)、或降低边际税率为40%.我们的理由是:第一,目前大部分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很少有高过45%的(美国35%、加拿大29%、日本37%、 印度30%),显然边际税率过高,不利于国际竞争;第二,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践,符合45%边际税率纳税人的征收额占比过低,所以降低边际税率,可以预防恶意规避纳税义务,有利于提高征管质量;第三,无论是国内和国外,人才竞争日趋激烈 ,从有效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战略角度,有必要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

五、关于综合所得界定的意见

中央有关文件多次指出,应当保护劳动所得,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中有关综合所得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我们认为可作如下调整:第一,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应当纳入综合所得,按照累进税计征;第二,劳务所得可比照稿酬所得,将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中第二款改为:“劳务、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第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其性质是对知识经营的所得,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议改为按20%比例税率计征。

参加本次讨论的专家有: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教授、于红副教授、刘志阔讲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教授、蒋洪教授、付文林教授、邓淑莲教授、陶勇副教授、任晓辉讲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教授、田志伟讲师。

来源:腾讯财经特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