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员工坠亡,不能忽视的劳动合同填写问题
文 / 谢炳城
网易12月15日引用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中兴子公司回应员工坠亡事件:没有大规模裁员计划》,我对本次事件并不了解,这里不作评论。该报道中,截取了一张深圳中兴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的图片,我总觉得这份合同写得不是那么严谨,想就HR如何填写劳动合同谈几点浅见。
我们先来看下这个截图(新闻报道没有给出该合同的全部内容,本文仅从这个图片的可见内容进行探讨):
一、关于劳动合同文本
这几年来,深圳市人社局一直都有发布深圳市劳动合同指导范本,在深圳市政府官方网站可以下载,该范本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拟写,包含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常规的约定条款,可以适用于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和岗位。
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下载了该范本使用,也有一些单位自拟劳动合同文本,现行的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一定要使用政府指导范本,也赋予了单位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自拟劳动合同文本的条款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都是有效的。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深圳中兴公司没有采用政府指导范本,而是自拟劳动合同,无可厚非。本人认为,这个合同文本并不严谨,比如试用期限,文本只写了试用期为N个月,但没有明确是从哪天到哪天。当然,一般理解为从用工之日起算N个月,不会有什么歧义,我只是说,这样拟写合同条款过于随意,不够严谨,容易发生争议。
二、关于工作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可见,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也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双方遵照执行。
显然,中兴公司的这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部分是空白的。其实,合同拟写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拟定了工作内容条款的,只是,合同填写者把这一项给划掉的,变成了空白,导致了这项必备条款的缺失,因此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双方就工作内容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应该怎么写呢?本人认为,应该写清楚具体的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如电子工程师、生产文员等。实务中,用人单位为了自己操作方便(比如调岗),往往把工作内容写得很宽泛,如工程师、生产管理,甚至就写职员、管理等,此举虽说单位有避开义务强调权利之嫌,但也无可厚非,还是勉强说得过去的。
同样,这份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也是语嫣不详,若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未必能获得支持。
三、关于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中,确实也拟定了这三种期限形式。
就文本看,这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该是第2种,即固定期限(另两种期限形式被填写者用横线划掉了),遗憾的是,合同填写者把采用哪种期限形式那里用横线划掉了,没有写个“2”字(即“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2种合同期限”),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最少是不严谨的。
四、关于劳动合同文本中的数字
文本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8日至2014年9月1日,这个期限是三年零四个多月,并不是整年,那么,9月1日的“1”字,就有必要在前面加个0,写成“9月01日”,为的是避免员工把“1日”恶意修改为类似“19日”这样的数字。同理,如果月份是1月或2月,也建议在前面加0,写成01月、02月,避免被修改为11月、12月。当然,如果合同文本所有内容都是电脑打印的,则无需加0 ,只有在手工填写时才有必要加0 。
综上所述,不但劳动合同文本的拟写是个技术活,填写劳动合同同样也是个技术活,可谓细节决定成败,往往因为HR的不专业,或者粗心大意,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导致企业败诉,使企业蒙受不应该的损失。著名劳动法律师李迎春曾发布过很多这样的案例,由于企业HR某个小小的疏忽,让企业赔上几万甚至十几万,这样的案子并不鲜见。
以上,与各位HR同学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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