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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张租车协议谈企业劳动法风险规避
2017-11-02 13:50:38 | 劳动法 , 风险

两周前,我们公司要去广州参加第122届广交会,参展用的物资需要用车运往广州琶洲广会交展馆,公司没有合适的车辆,计划外租一辆车。恰好,公司采购部员工刘备有一辆面包车,其大小跟所运送的物资刚好匹配,于是跟他谈了一下,双方达成协议,参展和撤展两趟,车费1200元。


我随后拟了一份协议,把双方协商的内容用文字确定下来,以书面形式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这是一份普通的交易合同,跟社会上大家签的简易版交易合同没什么区别,无非就是明确标的,价款,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之类。我想谈的是,这份协议体现了企业劳动法风险的规避。


刘备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本次租车属于普通交易行为,其出车前往广州不属于公司委派,与双方劳动关系无关,双方行为不受劳动法调整。如果刘备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无需刻意写明这一点,甚至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即可,谈好价钱、路线、时间地点等,回来后把钱结清,就完事了,连书面协议都不用签。


明确非公司委派是很重要的。曾经有案例,某公司员工(部门负责人)在上班时间开公司车辆外出办私事,当事人中途遇车祸,当场身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此行为本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然而,因为出事,其家属坚称是外出公干,其车祸属于工伤。双方疆持不下,只好对簿公堂。可见,HR在实际工作中规避劳动法风险的重要性。


谢炳城原创文章,2017年11月2日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