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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试用期员工的3个要点
2017-10-31 20:53:52 | 试用期 , 解雇员工 , 劳动法

/ 谢炳城

 

在现实社会,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已经很努力工作了,表现也还过得去,同事关系也处得不错,总的来说自我感觉良好。然而,眼看就要过试用期了,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说试用不合格,不予转正。没错,你被解雇了。

 

有些单位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对考核不合格的试用期内员工进行解雇,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解雇是合法的。而有些单位则没有考核,要不要你也就是单位一句话,甚至是单位某个领导纯粹个人主观情绪不喜欢你,随便一句试用不合格就把你开了,让你蒙受不公待遇。

 

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从公司领导到人力资源部门,到员工本人,甚至都认为员工试用期内时单位是可以随便解雇的。


 

那么,试用期内的员工真的是可以随便解雇吗,劳动法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单位不得随意解雇试用期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提到的第三十九条”,是指员工有过错(包括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是指员工因患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不能胜任工作。除这些情形外,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单位也不得解雇,否则就是违法解雇,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二、解雇需要有具体合法的理由

 

单位是可以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的,但不能随便一句“试用不合格”就可以解雇,需要有具体且合法的理由。所谓具体且合法理由,就是具体的考核指标,比如绩效考核不及格、身份证学历证造假、业绩不达标、出勤情况不达标等。这些考核指标应当在入职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过,比如员工入职培训、公司内公开张贴等。

 

三、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有些单位确实有具体的考核体系,确实也是有部分员工考核不达标,如前所述,单位是可以解雇考核不达标的员工的。单位若需解雇不达标的员工,则必须在试用期满前提出,如果已过试用期,员工已是正式员工了,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雇员工了。


 

此外,员工转正是不需要单位批准的。有些单位有转正申请的流程,员工在试用期满前,需填写一份转正申请表,甚至还要写一篇几千字的试用期工作心得,经单位一层一层的审批通过后,才得以转正。这是单位的经营管理流程,单位这样做无可非议,笔者不做评价,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员工转正必须经单位批准,法律只按具体的时间对是否转正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前没有完成上述审批流程,一旦过了试用期,单位即使最后批下来该员工不合格,也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解雇该员工了。

 

谢炳城原创文章,2017年10月30日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