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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就实行股权激励的明星电缆,创始人却因行贿被判刑
2017-11-28 17:05:26 | 股权激励 , 明星电缆

明星电缆于 2003 7 月成立,创始人是李广元,据说成立当年产值就达到2亿元,五年后产值增长到近30亿元,公司已于2012年上市。

从大股东李广元与九鼎投资间的融资协议纷争而知道这家公司,发现他们在成立之初的2003年就已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了。

15年前就开始股权激励,观念非常领先哦。

华为现在的股权架构,也是2003年才确立的。

 

可是,明星电缆上市后却事故不断,四位董事于2013年相继失联,大股东于2016年被判行贿罪。

 

一、对员工的股权激励

明星电缆在2003 7 月成立时只有三个股东,一个是李广元控制的企业,另两位是代李广元持股的亲威兼创业伙伴盛业武和沈卢东。

 

200311月,实施第一次股权激励

为稳定公司管理团队,李广元对公司进行1250万元的增资,并将部分出资附条件赠与6人,分别是盛业武、沈卢东各50万元出资额,两位副总李广军(50万元出资额)、梁晓明(30万元出资额),两位市场经理叶明海、黄平安各为30万元出资额。赠予所附的条件是在公司工作5年。

200512月,黄平安、李广军、 叶明海三人因离职而被收回赠予的股权。

 

2006 5 月,实施第二次股权激励

李广元再次对公司增资,并给时任财务总监的杨萍附条件赠与相当于3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2006 12 月,实施第三次股权激励

李广元又对公司进行增资,并给盛业武、沈卢东、梁晓明、 杨萍四位增加股权赠予,其中给盛业武、沈卢东两位各增加56.18万元出资,给梁晓明、 杨萍两位各增加48.09 万元的出资。

 

20073月,实施第四次股权激励

李广元向时任销售分公司总经理的何玉英、任财务副总监的周逢树各赠予39.045万元的出资,均为附条件赠予。

 

2008 7 月,实施第五次股权激励

2008年,公司进行上市前的改制,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李广元对员工实施更大范围的股权激励,同时取消赠予股份所附的条件,赠予股份完全归属于受赠的员工。

新增受赠人员为叶龙兵、姜向东等 17 人,全部为当时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共赠予1,405,620 股,占公司股权的0.9%

 

同时,由于周逢树所持股权满足收回的条件,李广元将该部分股权转赠予何玉英。

 

上市前再增加员工持股范围

2010 6 月,李广元按净资产价格向部分股东转让共0.7%的股份,另有2位员工退出,股东人数变为21人,李广元持股比例为94.8%

20107月,部分股东和员工间再按净资产价格进行股份转让,股东人数变为25人。

 

点滴思考:

1.      公司成立之初的2003年就进行股权激励,而且在2008年改制前的股份都是免费赠送股份。

老板观念很领先,而且是用附条件赠予股份的方式,与现在流行的限期成熟原理相似。

2.      但是,第一批参加股权激励的6人中,有3人在2年后离职。

公司前期如果不分红,员工拿了股份也没感觉;而员工的股份不用花钱,离职退还股份更不觉得可惜。

所以,股权激励也要注意时间和方式才会更有效。

当然,这种方式最后留下来的多是忠实员工,除了第一批的三人离职以外,早期股权激励的员工大部分都留到现在。

 

二、引入战略投资

2010 10 月,明星电缆按照2010 年每股预期净利润乘以 13 倍市盈率的价格,向西藏轩辕、马边电力、河北中兴、四川德胜四家机构增发股份共计1000 万股,融资5500万元,溢价的45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

 

2010 11 月,李广元按每股 4.65 元的价格,向苏州九鼎和上海九鼎转让2000 万股,共计收获9300万元,并以苏州九鼎、上海九鼎(甲方)与李广元(乙方)、明星电缆(丙方)签约:

1.         2010年到上市成功前,如每年净利润不低于11000万元,则在上市后3个月内,甲方内向乙方支付业绩奖励846万元。

2.         2010年净利润不低于11000万元,且在2010年基础上每年净利润平均增长20%以上,则在上市后3个月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业绩奖励846万元。

3.         上面说的净利润数据指: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得到的税后利润,以扣除各项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每年非经常性损益在税后利润5%范围内部分可免于扣除,超过5%以外部分则须从税后利润中扣除),前述数据应经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125月,明星电缆在A上市,在其《招股说明书》)显示:

20102011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0,495.52 万元和 13,282.13万元。

由于2010年李广元将160 万股转让给管理层,并向九鼎投资转让2000万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2010 年度确认管理费用 592.30 万元,相应确认资本公积592.3万元。

如扣除上述因股权转让发生的管理费用592.3万元,则2010年的净利润11,087.82万元,2011年的净利润为 13,282.13 万元。

 

明星电缆上市后,李广元认为公司业绩符合融资合同约定的奖励条件,向法院起诉要求九鼎投资支付1692万元的业绩奖励。

而九鼎投资认为,招股说明书已显示2010年的净利润为10,495.52 万元,不满足11000万元的要求,所以不应支付业绩奖励金。

为此,李广元向法院申请委托乐山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10年、2011年的净利润及增长率(合同约定的奖励条件)进行审计。

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0年净利润为110878232.25元,2011年净利润为132821337.96元,2011年净利润在2010年净利润的基础上增长19.79%

并说明,因股权转让而增加管理费用592.3万元和资本公积592.3万元,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该592.3万元管理费用应从2010年净利润中扣除,但本案系特殊鉴定,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故不予扣除。

四川乐山中级法院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判决九鼎投资向李广元支付846万元的业绩奖励金。

 

九鼎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最高级法院上诉,法院终审判决:

1.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争议的592.3万元管理费用应从净利润中扣除,扣除后2010年净利润为10495.52万元,《招股说明书》也载明2010年的净利润为10495.52万元。

2.       《招股说明书》既符合《证券法》,也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的规定,也经明星电缆公司和李广元在内的全体董事、保荐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共同签署确认,《招股说明书》合法有效。

3.       李广元向申请委托乐山师事务出具的审计报告,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所以,依据《招股说明书》认定明星电缆公司2010年净利润为10495.52万元,没达到合同约定的11000万元业绩奖励条件,无需支付业绩奖励金。

 

点滴思考:

1.       经查阅众多融资项目,许多投资人要求有特权设置、要求创始者做业绩承诺、如不能按期上市则回购股份等等,而象上述设置多重业绩奖励的并不常见,对创业者来说也是一种不错的激励吧。

2.       可是,创始者对承诺也要量力而行,同样是九鼎投资的另一个项目,约定了多重业绩奖励和不能按期上市的回购条款。后来目标公司没能按期上市,创始人不仅不能获得奖励还要付钱回购股份,因为没钱回购只好把整个公司都给了九鼎投资,这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注:在正在写的书里会有详细介绍】

3.       从上面的纷争可看到,合同的约定非常重要,有时候合同一句话可以决定命运,出事后再花几十万数百万请律师打官司也很难挽回,所以签约请谨慎哦。

 

、上市之后

2010年前,明星电缆的资金全部由李广元一人投入,招股说明书说,在 1994年至 2007 年期间,李广元为多家企业提供销售服务,按照销售金额及回笼金额等提成结算报酬,对明星电缆出资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上述所得,还有部分个人借款。

 

上市前,李广元持有公司83.462%的股份,上市后持股62.596%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可是,在上市后一年的20137月,有媒体报道李广元事涉郭永祥案。

明星电缆随后发公告称,无法与李广元取得电话联系,李广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但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没有担任任何职务。

一个多月后的20139月,明星电缆再发公告称,未能与公司董事、总经理沈卢东先生及董事、财务总监杨萍女士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何玉英女士则不幸去世。

至此, 3位董事失联,1位董事去世。此后,明星电缆也对高管人员做了调整。

 

在失联期间,由于李广元将股份质押给中铁信托的合同到期未偿还债务,于2015年被申请强制执行质押的2500万股股份。

20167月,明星电缆再发公告,李广元犯单位行贿罪、 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罪并罚,被初审判有期徒刑11年。

至今,明星电缆的董事长已换人,李广元的股份也进行了部分转让,但目前仍是持股48%的大股东。

而明星电缆的业绩也表现不佳,2014年、2016年都出现了亏损。

可惜了,15年前就已实际股权激励、还能把股份送给员工的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