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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离职证明”违背法律精神
2017-11-03 10:27:55 | 离职证明
(原标题:“污点离职证明”违背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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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一家之言

据《成都商报》报道,交了简历通过了面试,25岁的程序员戴翔(化名)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

对于离职证明,法律规定了“范本”,明确了载明事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劳动部于1996年制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则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显然没有哪个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写上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从这些方面来看,程序员原单位开具的“污点离职证明”显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违背了法律精神和劳动者意愿,也在客观上使劳动者减少甚至丧失了再就业机会,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污点离职证明”有很明显的法律“污点”。

诚然,程序员在未完成项目的情况下离职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进一步研发,进而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遭受一定损失。但既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制度中没有限制、禁止劳动者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离职,且劳动者履行了正常的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就应该正视劳动者的离职,理性地接受劳动者离职的结果。

当然,这件事也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提示——除了对重要岗位、重要工作安排多人或进行同步备份外,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列出特别条款,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对负责重要岗位、重要工作的员工的离职期限进行限制约束,防止出现“破坏性离职”,减少因离职产生的纠纷,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李英锋

来源:法制晚报-看法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