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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离职员工打差评 这种“任性”有点过头了
2017-08-22 09:59:43 | 离职证明 , 差评
(原标题:企业给离职员工打差评 这种“任性”有点过头了)

今年6月份前后,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5名工程师陆续离职,但公司在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证明)上,对该5名员工作出“以家庭原因为由提出辞职,辞职原因不实,缺乏应有的诚信和职业道德”的评价。当事人樊先生(化名)等人“感觉受到侮辱”,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并考虑以名誉受到侵犯为由,向司法部门提起仲裁或诉讼。

离职证明上可以给前员工一个“不诚信”的差评鉴定?请恕我孤陋寡闻,但当事企业的做法的确让我开了眼。我特意上网搜了辞职证明模板,发现内容都不超过三样:一是对工作年限、工作经验的说明;二是澄清双方已经“两清”,不存在任何纠纷,包括经济上的,劳动关系上的;还有就是“加持”条款——— 就算不正面肯定几句,也要加一个“无不良表现”的中性评价。这么来看,当事企业对辞职者“不诚信、不道德”的评价俨然刷出辞职证明的新内涵、新高度。

当事企业怎么得出了“辞职原因不实”的结论?有调查核实吗?恐怕没有,因为辞职证明上写的是“我单位认为”而非“经调查核实”。由此可以判断,负面评价所基于的依据极有可能站不住脚。而从一个离职者的立场分析,家庭原因既有可能是实情,也有可能只是给双方一个台阶下:在国人观念里,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难道非要实话实说,给企业一千点伤害,比如说离职是因为管理混乱,对公司的剥削文化不认同?到时临走了还给公司一个不痛快?没有必要这么互相伤害吧?

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考虑,都不该拿辞职原因不真诚说事。让离职员工掏心掏肺诉衷肠?这可遇不可求嘛。而进一步来看,员工离职压根也没有义务跟东家谈原因。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是要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可没有说必须说明辞职理由。这年头,别把离职想得太复杂,非得有啥高深理由,它可以很随性的,比如“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又比如“纯粹想走”。所以,不要对家庭原因太敏感,老是臆测想走的人有啥见不得光的勾当。

而《劳动合同法》一方面给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给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其第九十条就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东家这么不痛快,是否有“竞业限制”的原因?反正目前来看,答案是否定的。之所以说“目前”,是因为企业虽然回应“差评”事出有因,但却表示不方便透露。竞业限制是不是一种不方便?我看不是:就说这四个字,点到为止难道也不行?

从新闻看,离职员工遭遇的不仅有“差评”,还有“差待”:樊先生等8人被统一安排在一间约10平方米会议室坐班,啥也不需要干,但就必须在那儿杵着,并且必须杵满一个月。等到时间满了,却说领导外出签不了字,所以一直拿不到离职证明以及公司保管的职业资格证。等到好不容易拿到离职证明,却被打上了不诚信的“负面标签”……我心想,樊先生等人心里一定有几万个差评、几万匹“马”在心中奔涌吧。

报道披露,由于不认同单位进行的新能源业务主辅分离方案,且对改制方案缺少提议权、参与权等,樊先生等这才提出辞职。这么来看,他们与单位早已“人各有志”,对他们的离职,单位采取拖延战术实在有些不智,其滥用权力在离职证明“打差评”的做法,我更是不敢苟同。市场化下人力资源配置早已没了“杀威棒”的位置,执着于企业身份的优越感,对不服从的员工快意恩仇,这也不是一个现代企业该有的品质。而这样你来我往的“互怼”,只能增加双方的火气,让企业的美誉度一点一点跑掉……我就不明白了,何不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呢?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