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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顾问系列之单位辞退
2017-05-31 13:43:40 | 劳动关系 , 解除 , 辞退

前面我们已经将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的关系做了一个详细的介绍,并且对劳动关系的终止做了详尽的说明。本讲我们就劳动关系解除中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况和大家进行交流。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中途下车,也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到中途,因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所以才劳动关系需要解除。本讲主要讲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在先,导致用人单位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解除一般是比较安全的。第二类是并非劳动者主观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解除一般比较危险,比较容易发生纠纷。

我们先看第一类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合同,这一类原因主要包括六种情况。分别是:

  1.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4. 第二职业,拒不改正的;

  5.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合同无效;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用第一条,不符合录用条件应该注意的是在仅在试用期结束前使用,同时要有内容合法、具体明确、并且劳动者确认过的录用条件,并经过有效的考核评估得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

应用第二条,应该注意对严重违反要做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应用第三条应该注意对重大损失的数据界定,数据界定要合理合情。比如说损失200元可能就不算做重大损失。

应用第四条,需要注意的是从事第二职业必须对现在工作造成影响,并经用人单位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所以一定要对现在工作造成影响,单位警告,拒不改正等环节,要注意收集证据哦。

应用第六条,要注意对于刑事责任的理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于刑事处分的。举例:被行政拘留他不算刑事责任;我们主要还是依据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决文书,来判断是否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类非劳动者主观过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 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

  2. 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3.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不能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


应用第二点要说明的是,首先要有证据证明不能胜任,其次要经过培训或调岗,培训必须要注意培训的内容的针对性和培训的形式,调岗要注意难度或强度相当或略低。第三,仍然不能胜任。

应用第三点要说明的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强调重大两个字,对于重大的判断的条件是该变化使得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比如自然灾害、企业搬迁、业务调整、企业改制等确实可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像提出公司名称变了,企业法人换了,企业内部承包等都不是合同无法履行的所提到的重大变化。

下期预告:

HR法律顾问系列之员工辞职,主要讲解劳动者提前辞职和立即辞职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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