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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集体罚站?我是不是遇到了假公司呢?
2017-03-10 17:31:01 | 拒绝加班 , 处罚

最近一篇《员工拒绝加班,被集体罚站》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集体罚站?咦,这不是小时候不好好学习时经常受到的“恩宠”嘛,会想起来都觉得后背发凉,想必贵公司是把员工当做祖国的花骨朵培育了吧,暂且抛开个人情感,公司这种“可爱”的处罚方式到底是否合法,而员工又究竟有无权利拒绝加班呢,还得拜请相关劳动法律明鉴啊!

各位看官,关于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以及公司是否有权处罚的问题呢,且容小编细言——

加班的前提:员工同意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知,休息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剥夺。因加班需占用员工休息时间,故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也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方可安排其加班。如员工不同意,公司则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外),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另外,关于加班时长,劳动法也是做了明确规定的:即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一旦超过法定最长加班时间,公司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强制规定禁止加班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上述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即使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加班也是违法的。

公司可单方安排且不经协商的情形

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是允许公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劳动法第42条、《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休。但是,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妥善处理。

公司是否有权对拒绝加班的员工进行处分或解雇?

现实中,有不少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员工拒绝的,公司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中可知,公司以员工拒绝加班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规定是不合法的,对于,非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下公司安排的加班,员工是有拒绝权的,而与此同时公司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给予处分或解雇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高强度加班,无力支撑时却又惨遭“集体罚站”的员工们,你们可能遇到了一个“假公司”!小编只能弱弱的道一句“兄弟们,珍重”!

转自:儒思HRAPP的圈子“勇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