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入职某公司,公司实行“早九晚六”的工作时间制度,每天上午9点上班,下午6点下班,中午12点至13点休息1小时。李某认为,公司实际是一天上班9小时,公司将中间的1小时不算工作时间,是不合法的。因此,要求公司做出调整。公司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司这么做,因此,拒绝给予调整,员工不同意可以辞职。
到底谁说的是对的呢?
分析:
本案的午休,其实是劳动法上所称的“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至于午休时间是否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的情况决定是否将午时间计算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本案中,只要是在李某入职时明确告知的,就是符合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午休不包含在工作时间内,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由劳动者自行支配,企业应避免安排工作随意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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