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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揭秘虚拟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
2017-01-16 16:45:43 | 虚拟 , 股权激励

什么是虚拟股权?股份制实体中的“虚拟股权”是指以下形式:国家(政府)保留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但放弃部分或全部的收益权、决策权、监督权等,也就是,在国家(政府)投资是作为资本金注入的前提下,其他权利可以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平衡取舍。

虚拟股权激励的虚拟,主要是针对于实有股权而言的。

 

上海张江某高科技企业近年发展迅猛,为了更好的吸引人才,公司决定以设置虚拟股份的方式给予表现突出的员工奖励。

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后决定由公司创始股东按比例出让共计20%的股权进行股权激励,公司每年度终了时根据综合考评给予员工不同数量的虚拟股权,该虚拟股权在授予后当年即可根据其对应的股权比例参与公司分红,但不享有投票权等实质性股东权利;虚拟股权在员工经公司考评合格且再续签三年以上合同条件下可以转为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2007年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某累计获得了相当于1%股权的虚拟股权,根据规定当年其可以兑现转换为公司股权;其后其与公司订立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了转股的各项手续,其股权比例为1%。一年后,张某因故跳槽。由于其合同尚未到期,公司要求其返还已经获得的股权,张某拒绝,公司遂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期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其返还已经获得的股权。经仲裁与法院审理认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只限于企业为员工提供有偿培训情况下,公司给予股权激励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约定劳动服务期限的条件,同时,从股权激励性质来看,授予股权是对其过往工作和业绩的肯定与回报,如果要求员工退还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为何司法机构驳回公司返还股权的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单位约定服务期限只在单位为员工支付培训费用的前提下方才适用;同时,该股权转换也是对员工已经通过其为公司服务获得的虚拟股权的实现,并非单位无偿赠与,难以支持单位要求返还股权的请求。

 

如何设置转换条件以鼓励员工持续为公司服务?

 

在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设置虚拟股权转换条件时,公司应当保证该计划的实施和相应结果不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公司设置股权转换条件时应当回避类似条件,而采取其他方式,例如延后转换时间,将分红权与股权转换区分开来。

 

在员工根据股权激励机制获得虚拟股权后并不立即转换为公司股权,而是设定不同服务年限,按年度分别转换不同比例的虚拟股权为公司股权;在此期间,持有虚拟股权的员工可以根据公司利润分配计划获得相应的分红,同时,股权激励计划还可以约定,任何时候员工一旦离开公司其已经授予的虚拟股权但尚未转换为公司股权的部分不再享受分红权和转换权;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的部分也可以要求其在不再任职时以合理价格由公司现有股东回购。

 

更多内容请访问泰山管理学院官方网站股权激励专题:http://www.tms.org.cn/S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