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中人网 > 中人社区 > sctrhr的空间 > 博客
“鱿鱼”不是你想炒就能炒,工会还有一把勺
2016-11-26 00:05:19 | 工会 , 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张某于2010年11月进入某公司,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张某因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先动手打人,之后发生***。公司经调查后,做出了决定:由于该事件影响恶劣,张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禁止打架”的规定,公司决定从2013年3月25日起,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未将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通知工会,违反了法定的解除程序,也未在仲裁期间补正。故,法院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感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实践中,工会程序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略。尤其是在中小企业,根据法律的要求成立了工会,但是不能发现工会的积极作用,将工会作为摆设。有的企业甚至还没有工会。

其实,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是违反程序法的要求。工会在企业管理中,更多的是监督和建议的作用,最终决定权还是在企业。换个角度,如果本案经过了工会,不管工会是同意还是反对,企业再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可以获得劳动仲裁和法院的支持的。作为公司方,本案不是输在事实上,是输在程序上。感觉很“冤枉”啊!

所以说:“鱿鱼”不是你想炒就能炒,工会还有一把勺。

感谢阅读,分享有益。

“学杨工作站”,致力于专业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工作站团队成员,拥有十多年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在许多大中型企业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服务过的企业类型包括制造业、金融业、贸易行业、医药业、服务业、互联网行业等等,拥有国家注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法律人才、企业文化建设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请联系:

公众号:学杨工作站   微信号:cxyxc702

电  话:13922397277 邮箱:11442744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