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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岁数务工者猝死 单位不服赔偿判决
2016-11-22 09:51:27 | 猝死 , 赔偿
62岁的彭某将自己的年龄改小10岁后,在一家安保公司谋得了一份小区岗亭值班的工作,却于1年多后猝死。一审法院判决安保公司赔偿老人近30万元。安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安保公司认为猝死发生在下班后,且彭某有隐瞒年龄情况,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而彭某的家人则坚持认为,公司排班不合理导致彭某过度疲劳,应为老人的猝死承担责任。

六旬老人猝死 儿女告单位

距此次二审开庭整整一年前,六旬老人彭某倒在了自己的宿舍门外。

据原告彭某的四名儿女称,去年11月21日上午6点,彭老按时上班,当日气温最低达零下20多摄氏度,彭某是在工作岗位发病。但安保公司则对此有不同的说法。“上午10点半,我在宿舍里休息,突然听到外面‘啊’一声”,保安班长李先生在证言中回忆,他冲出来时发现彭某倒地,于是赶紧联系家属。但最终彭某抢救无效,于次日不治。

彭某的工作是在朝阳区金台路的一个小区岗亭值班,负责抬闸杆,收取进出车辆停车费。“他每周工作30天,全勤上班,周日或节假日从未放假或倒休”,彭老儿女称,这个工作让父亲过度疲劳。

由于彭老入职时超过60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工伤认定的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因此彭老四名儿女将老人服务的安保公司告上法院索赔60余万元。

单位曝老人隐瞒年龄求职

此案一审时,安保公司方面表示,彭某工作时间是早6点至10点,下午2点至6点,其10点半倒地的时候并非工作时间。安保公司还指出,根据公司掌握的情况,彭某供职时年龄为52岁,据此指彭某隐瞒年龄应聘,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调查也发现,彭某的安保考试资格显示,其所持的身份证确实写着1962年生。法院同时了解到,虽然被告安保公司称彭某每周只在周三和周六工作,但11月有两周的时间,彭某是周一、三、四、五、六、日都有排班。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彭某人身受到损害,被告安保公司作为雇主,排班有一定随意性,无法体现保安员工的科学作息规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彭某瞒报年龄,应当适当减轻安保公司赔偿责任,判决安保公司向彭某家属赔偿30余万元。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而且适用法律错误”,昨日二审时,安保公司代理人认定,彭某在下班之后发病死亡,不存在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情况。同时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求职,隐瞒10年年龄谋取工作,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和劳务关系,造成的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安保公司要求改判驳回彭某四子女一审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过辩论后,双方表示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疑问

彭某是如何通过保安人员身份核查的?

就彭某隐瞒年龄安保公司代理人指出,2014年8月,彭某持伪造的身份证前来应聘保安员。该身份证显示,彭某52岁,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并安排他参加了北京市保安员培训,考试取得了保安员证。

该代理人称,直至彭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去世。医院找其子女要彭某的身份证开具死亡证明。此时,彭某的子女才不得不向医院出示彭某的真实身份证。

不过二审法院注意到,该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老人上保险。同时“与公安系统对比审批,是对保安人员身份核查的必然要求”,也写在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

“你公司主张的隐瞒年龄,与身份证是否做了比对,比对结果是什么?”就彭某持假身份证考取了保安证,法官如此向安保公司代理人发问,该代理人表示不清楚。

对于彭某瞒报年龄在京打工,其四名儿女的说法是“生活所迫”,他们表示自己全在老家,父亲是只身进京打工,对其情况也不知。

来源:新京报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