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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长假后迟迟未归所引发的劳动争议
2016-10-13 16:06:55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
员工在长假后迟迟未归所引发的劳动争议
文章同时发表于微信订阅号:查心人

【案情回放】

李某于2006年11月27日入职昆山某机电设备公司,在仲裁前任职技术部课长。公司施行5天8小时工作制,逢周六周日休息。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规定:请事假需于休假前3日以假单书面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准假;2日以内经理级干部审核,3-6日需再经总经理审核,7日以上需董事长批示。若未经上述主管批示同意而休假则以旷职论,一月内旷职三天公司有权终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晚19:30,李某向其部门主管卢某发短信请假,短信内容“你好,卢总,请几天假,去趟深圳,把我老婆送到那边去”。卢某当晚20:26回复“OK”。事后在仲裁时,卢某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实:李某在假期的前一天晚上有向我请假一周,请假原因是“送老婆孩子去深圳”。2015年7月1日8:26,李某在昆山南火车站乘坐车次为D3125的动车出发,当晚20:51到达深圳北火车站;而后在21:25转乘车次为G6254的动车于深圳北火车站出发,当晚22:01到达广州南火车站。

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间因中国东南部沿海地区受到双台风“莲花”、“灿鸿”的影响,广铁集团停运杭深线全部车辆。李某无法购买火车票回昆。2015年7月15日星期三,李某回公司上班。

2015年7月20日,公司做出解除与李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载明:“李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无故旷职十天以上,事后未与公司领导们知会旷职多天原因和提供合理的旷职理由资料等。李某上述多次无故旷职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故于2015年07月20日,公司决定与李某结束劳动合同”。

李某不接受公司的解除决定,通过仲裁和一审,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院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违反请假制度构成旷职的事实是否成立。围绕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各自主张,法院的分析认定整理如下:

1、李某请假时段为7天(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7日),那么理应在2015年7月8日星期三正常上班,事实是李某未能如期到岗。

2、昆山至深圳的路程按火车时刻表,加上路途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单程不超过24个小时。李某请假7天,已经足够在昆山至深圳之间一个来回。

3、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间因中国东南部沿海地区受到双台风“莲花”、“灿鸿”的影响,广铁集团停运杭深线全部车辆。此属于客观事实。但是,由于李某完全可以在火车停运前的2015年7月8日到岗,因此,台风原因致李某从2015年7月9日起迟滞深圳不能够成为其不如期到岗的理由。

综合上述分析,李某理应在2015年7月8日到岗,实际在同月15日上班,按周六周日休息的工时制,旷职6天(不含2015年7月11日星期六、12日星期天两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诉请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启发】

在劳动者的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后,使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第二款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普遍做法。这个案例的特别之处在于劳动者的旷工貌似不完全是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铁路部门因台风停运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当我们纠结于是否要考量当地气象部门在台风期间发布的预警信号等级的时候,法院的审理却鞭辟入里地注意到:7月8日就应该上班,7月9日台风才来。在台风发生之前,劳动者其实完全有充足的时间规划自己的返程日程,完全存在避开台风影响的可能性。劳动者假如在主观上愿意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在台风未登陆之前,就应该已经回到工作所在地了,根本不存在因为台风而耽误行程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本案例中,台风与旷工其实没有必然的联系。

这个案例在提醒我们的HR们:做员工管理和处理员工关系一定要细致入微;一旦发生异常和争议,必须要仔细剖析细枝末节,从而在错综复杂的表象中找到突破口和胜负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