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的朋友圈被阿里巴巴的月饼事件刷屏了。除了单纯的新闻报道,更多的是劳动法大咖们的应景剖析。事件其实平淡得没有多少花头,其给到HR们的借鉴意义也少得不过尔尔。相比较起来,我下面要说的这个因月饼而起的案例,来得更加烧脑,更加有启发性。
【案情起因】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28号判决书记载,陈某于2003年9月15日进入上海永乐工作,担任培训部经理。2013年8月26日,永乐公司总部发出《关于全国开展2013年中秋节员工活动的通知》,决定采购月饼对员工进行中秋节慰问,采购方式为招标采购,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数量要求三家以上,由行政部门、培训部门、财务部门指派专人共同组成评标小组,最终确定礼品供应商,合同签订、礼品发放及后期费用付款由培训部门负责。陈某所在分部的月饼采购由其下属培训部主管AA具体经办,AA通过OA系统提交供应商确定、费用确定及费用报销的申请,由作为培训部经理的陈某和一级分部行政总监、一级分部财务总监、一级分部总经理逐级进行审批。
永乐公司最终与上海BB公司签订了两份月饼采购合同。第一份合同以50元为单价采购冠生园的月饼礼盒,第二份合同以50元为单价采购老大房的月饼礼盒。双方后来又重新签署月饼采购合同,将老大房的单价确定为35元,冠生园的单价协商调整为39.80元,前后合同定价间出现的相应差价在付款时予以抵扣。
【案情转折】
2013年12月6日,永乐公司监察部门做出《关于核查上海永乐中秋节月饼采购的专项审计通报》,认定上海永乐中秋月饼礼盒供应商选择程序不合规,且无月饼生产商冠生园及老大房的任何授权销售证明,销售的价格明显虚高,培训部主管AA及培训部经理陈某作为采购的直接经手人及部门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奖惩条例细则V4.0第四章第七节第二条之相关规定,给予AA和陈某行政扣罚20分、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013年12月19日,永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三)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决定于2014年1月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案情审理】
2014年2月11日,陈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永乐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决。
一审认为,因OA审批流程反映出供应商和月饼礼盒品牌的确定已经永乐公司逐级审批同意,故永乐公司认定月饼采购中供应商选择程序不合规缺乏依据。《关于全国开展2013年中秋节员工活动的通知》中并未明确规定供应商需持有月饼生产商的授权销售证明,鉴于现代社会商品流通的广泛性,并非每个销售商均直接持有生产商的授权销售证明,且亦无证据证明涉案的冠生园、老大房牌月饼生产商实行授权销售证明制度,故永乐公司认定供应商无生产商的授权销售证明属于违规亦缺乏充分依据。鉴于永乐公司最终以39.80元的单价采购了冠生园的月饼礼盒、35元的单价采购了老大房的月饼礼盒,单价差额部分在最终货款支付时已予抵扣,故永乐公司认定陈某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永乐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充分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陈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永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正确,给予维持。
【案情启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貌似能取到“快刀斩乱麻”的处理效果,殊不知一旦操作不慎反倒添乱添堵,极易将用人单位置于违法赔钱的不利境地。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除了满足法律上有依据和按套路,制度上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之外,事情本身的合理性也是必须认真推敲和反复考量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必须在这三方面都做到无懈可击才能胜券在握。
在本案中,公司的内部审计没有充分掌握所审计事项的来龙去脉,用前后不一致的评判标准来否定以前的合规工作事项。这相当于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开始让人家这么干,等事情已经尘埃落定了,才说应该那样干,从而怪罪人家当初干得不对。这种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可能站得住脚。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老师给学生出了道选择题,要求从A、B、C、D四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答案。学生想了半天选了一个自己觉得最靠谱的答案,可没有想到最后老师说:错了,答案其实是E选项。这是多么荒唐的事情,明摆着是坑人嘛。执行者肯定不应该为设计者的考虑不周买单。
如何认定劳动者存在工作过错和举证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一个令HR极其头疼的事情。假如用人单位能把岗位说明书、SOP和工作流程这些工作都做到位,并且都让劳动者签字确认,那么,举证劳动者存在工作过错会更容易争取到主动。至于经济损失,获得认定的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损失,而不是间接的、预期的损失。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要给劳动者找点茬、找点麻烦实在是太容易了。但是,经济损失这个大帽子,还真不是想扣就能扣的。凭空臆想出一些莫须有的噱头,以为声高就是有理,恐怕是很难过得了法官这一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