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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极端天气,HR应注意哪些事项?
2016-09-04 21:03:34 | 极端天气 , 管理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有的时候,人的际遇会随着天气的变化而变化,员工管理的注意事项也会随着天气的变化而变化。当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来临的时候,用人单位是应该听之任之、静待其变呢,还是应该未雨绸缪、枕戈待旦呢?假如需要有所准备和有所防范,用人单位又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呢?

首先,我们先一起了解一下什么叫极端天气。综合多个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极端天气或者说气象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冰雹、雷电、干旱、火险、地质灾害等。各地气象局发布的预警信号根据极端天气类型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一般来说,至少包括三个等级:一级是红色、二级是橙色、三级是黄色。红色预警是最高级别的预警信号。

接下来,结合两个真实的司法案例为HR们就此略作指引。

【案例一】

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508号民事判决书记载:2015710日左右,第9号台风“灿鸿”影响我市。慈溪市气象局于同年79日下午545分即发布台风“灿鸿”蓝色预警,次日上午9时升级为橙色预警,下午321分又升级为红色预警。根据《慈溪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慈溪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慈溪市防指)……决定于该日18时起实施停课、停会、停市、停运、停业,各地各部门务必贯彻执行到位……这期间,允步鞋厂仍照常生产。2015711日早上,李某骑车到允步鞋厂上班。当日晚7时许,李某下班离厂,其选择从逍林镇破山村境内破山江沿江路段骑电瓶车回租住房屋……允步鞋厂在慈溪市防指决定停业期间照常生产,未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台风极端天气情况下晚上7点钟左右下班客观上增加了员工交通通行风险,原审法院认为允步鞋厂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令允步鞋厂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系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案例点评】本案是用人单位在极端天气下未停工,导致员工下班路上意外身亡的典型案例。判决的结果是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员工身亡所产生的丧葬费和赔偿金。很显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这样的情形无法认定为工伤,因为造成死亡的意外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在员工及其家属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必然成为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曾在庭审中抗辩称:并没有强制李某上班,李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上班的决定,李某的死亡原因是其未尽到谨慎义务,应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抗辩是赤裸裸的无赖之举,完全否认了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特征,彻底推卸了用人单位本应承担的劳动保护义务。笔者认为,从《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的逻辑来推断,上下班途中应视为劳动者工作场所的延伸。所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保护在物理概念上也理应包含上下班途中。当然,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对这一块的法定要求其实并不多,也并不高,能沾上边的也就是在极端天气下的误工处理规定。按照这个思路来分析,若用人单位未在极端天气下停工停业,坚持要求劳动者正常出行和到岗工作,劳动者未尝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和第七款来主张权利。

【案例启示】这个案例对于用人单位的HR有哪些启发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三点。首先,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各地政府发布的极端天气误工处理规定,通过民主程序,事先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具体应对计划和管理办法,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告知职工本人,做好签字留痕。其次,用人单位可从福利经费预算中拨出专款,提前、定期为应当在极端天气下坚持到岗工作的劳动者购买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里的保险责任一定要囊括红色预警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各类意外情形,最好可以延展到橙色预警和黄色预警。最后,HR平时要注意关注各地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关注方式可以选择安装具备相关提醒功能的天气预报类手机APP。关注时间点主要是每日的6点和22点,因为各个地方的极端天气停课和误工处理规定都以这两个时间点作为时间段划分。一旦收到当地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必须立即启动应对机制,及时做出停产停业决定,及时告知每位员工。

【案例二】

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记载:对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2015711日及同年712日未至被告处上班,原告表示因为该两天台风“灿鸿”来袭,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台风橙色预警,原告在上班途中觉得从事户外工作有风险,故通过短信向主管请假,但未收到回应。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短信不予认可,原告未能证明该短信与被告的关联性。另,被告处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对于请假的流程作了明确的规定,原告通过短信请假显然不符合该规定,并且即便原告所述向其主管短信请假为事实,但在其主管未作回复的情况下,原告即自作主张不至被告处上班,仍欠妥当,被告按旷工处理并无不当。被告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2天,被告可以做除名处理,故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案例点评】本案的用人单位赢得很幸运。可以说,一个字的不同决定了判决结果的不同。或者说,预警信号颜色的不同决定了判决结果的不同。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在本案中,上海市政府当时发布的台风预警是橙色的。而按照上海政府201418日发布的《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4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案例启示】对于红色预警而言,各地政府发布的极端天气误工处理规定都要求用人单位不能对员工的迟到、缺勤做出处理。少数地方会把类似的要求也规定在极端天气的黄色或橙色预警里,比如,深圳市和济南市。HR应提前了解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在制定规章制度和进行考勤管理的过程中,区别对待劳动者在一般天气状况下和在极端天气预警状况下的考勤异常处理方式。

    看完这篇文章, 很多HR可能会发出感概:这是把HR逼成“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节奏啊!毫无疑问,确实有这个趋势。幸运的是,极端天气毕竟次数有限,HR还不至于要“念念不忘,必有回响”。只要能稍加留意和提前准备,面对极端天气,HR应当可以“笑看风云淡”。
    作者:高坚、韩泽昊;高坚的微信订阅号:查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