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4号
国务院日前下发了《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通知明确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
昨天,人社部公布发出通知,对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期间劳动者工资计发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综上,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加班工资的表述,以及这次的表述跟劳动法关于节假日的表述基本一致,所以应认定为出勤加班不能调休的在正常的工资发放的基础上,再给200%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