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某公司财务部核算会计,2010年10月加入公司,2014年3月17日-2014年6月22日休产假,3月底,2014年6月上旬本人接到财务部经理电话,公司决定财务部裁人(4人),虽正处于哺乳期,但公司仍然要求本人自动离职或调至仓库保管员(需加班且有夜班),公司此举行为是否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觉得以下方面公司做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 公司拟把哺乳期员工由核算会计调至仓库保管员(有夜班需加班),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 本人未不能胜任原岗位的情况下,公司未与本人协商私自调岗,违反劳动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公司一直未给本人劳动合同;
4、 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本人2010年10月进入公司,但养老、医疗保险2010年12月开始缴纳,失业保险2012年6月缴纳,公积金2012年7月缴纳,且每月保险均延后一个月缴纳。
是否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什么赔偿,请高手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