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打开公司发给他的《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见上面写道:“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于下月底期限届满。公司希望与你再续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不知你意下如何?请慎重考虑后,告知人事部。”
李强作为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华东区销售经理,年轻有为,工作能力极强,其个人的销售额占华东区销售收入的50%,因此,公司领导对他十分赏识,很希望与李强续订劳动合同。可是,李强由于另一公司已经向他发出正式邀请,因此不想继续续约。于是李强拨通了公司人事经理的电话:“非常感谢公司对我的好意,但我已决定不与公司再续劳动合同了,请在我合同到期之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人事经理一听,李强的口气很坚决,也就没说挽留的话,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开始为李强办理工作交接。
总经理要求李强在走之前的最后一个月,将他的销售客户中对公司尚有欠款的厂家列出清单,并尽可能再去催要,争取收回这些欠款。根据总经理这一要求,李强经过30多天的努力,收回了大部分欠款,只有一笔2.5万元的欠款没有收回,原因是:这笔欠款来自是山东省济宁市的一个企业,该企业的营业场所已经搬迁,李强在济宁反复寻找,也没找到这个企业的新地址。无奈之下李强只好回来,将该企业的欠款情况及相关证据交给了公司总经理,同时建议,以后可以派人再去寻找并催要欠款。总经理听完李强的汇报,说道:“因为是你向这家企业销售了产品,但最终却没把货款收回来,公司准备扣发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李强解释说:“可我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在公司继续工作了,才无法继续做这个收款工作,而且,我已经将详细的资料提供给公司,公司完全可以让其他人接替我的工作。”“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将来找到这家企业并收回2.5万元欠款是将来的事情。收不回这笔欠款,就是公司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就应该由你来赔偿。所以公司决定扣发你这月的工资。你不要觉得委屈,其实,只扣你一个月工资,没让你赔款,已经是便宜你了。”李强离开公司那天,公司果然扣发了他的当月工资。
问题:你认为该公司扣发李强工资的作为做法妥当吗?为什么?
个人观点:
公司扣发李强工资的行为是不妥当的,也是不合法的;
原因如下:
1、李强劳动合同到期,在公司征求其意见是否续约时,李强明确答复不续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劳动是否续签结果反馈给了公司,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李强在提出劳动合同不续签时,继续履行了工作义务,并且按公司要求尽职尽责开展相关工作,没有违反任何规定;
3、销售回款具有周期性或合约性,一般销售都有销售合同,按合同回款是遵循法律法规的,假设这笔2.5万回款在回款合同已到期,但也不应该由李强全部承担责任,公司在此应该有相关销售政策支撑,并且明确告之员工,对于无法及时回款部分,员工承担小部分责任,企业承担大部分责任,因为销售本身具有风险性,公司这种没有任何条文支撑的扣款是违法的;
4、综上所述,企业的行为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