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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12-10-24 21:25:19 | 劳动合同 , 员工关系 , 解除合同

      看到论坛里一个问题,问的是合同中约定到期后自动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很好,所以尝试着做了解答,写到博客里,一来做个分享,二来让众人检验。我的结论是:自动续签是无效的。为了证实这个结论,做了几个合理推论,详细如下:
 
第一个推论:解读语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句话应该理解为三层意思:
 1、有签订行为
 2、有书面合同
 3、有法定条款
      自动续签不存在签订行为,也没有独立的书面合同,所以这样去解读的话是肯定无效的。但这样似乎还欠点说服力,所以还有一点,有法定条款。续签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所以应该注明合同期限等法定条款,但自动续签一般不会特别注明合同期限等法定条款。
      但这种推论还是有问题的,比如,如果合同写明了自动续签后的条款和本合同一致呢?
第二个推论:立法思想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是平等。劳动者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和其他因素影响,所付出的劳动和应享受的权益在不同的时期应该是不同的(比如加薪、升职等)。如果自动续签有效的话,等于默认了劳动者的待遇、岗位等合同条款在未来发生变化时,没有书面的协议保证权益。这违背了立法思想,所以也可以推论出自动续签不会有效。
第三个推论:反证法
      假定自动续签合同有效,那么一个员工自动续签一次到期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但是问题出来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里有这么一句话“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也就是说,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双方不是你情我愿(协商一致),又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有这么个前提。这里的提出不能仅仅理解为“口头提出”,也应该理解为“劳动者的本人意愿”。
      但是,既然假定了自动续签有效,也就是默认了劳动者是愿意再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里大家可以认真想一下),也就不存在上面说的前提条件,也就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来的话,企业以后只要都约定个自动续签,就都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了(除非你情我愿协商一致)。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意义也就不存在了,这个合同形式就形同虚设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肯定不会形同虚设 ,那么就证明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反推回去,最初的假定“自动续签是有效的”也就是错误的,从而证明了原先的论点“自动续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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