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南摩”裁员遭抵制具有必然性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由此可见,裁减人员的信息员工提前了解已无可避免,如果员工觉得不合理或自己的利益即将受到损失,一定会采取一些手段让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从这个角度,抵制是必然发生的。在改革开放初期,尤其是国企改制频繁的年代,类似的劳资冲突也十分突出,只要有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肯定会弄出一些动静来的,不管结果如何,反正都要试试的。
今年3月份,深圳某知名外资光通讯元器件供应商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该公司由于战略调整,要将在深圳的生产线在1年后2年内整体迁移东南亚其他国家。公司在作出这样的决定后,立即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将事实和迁移方案告知员工。员工不愿意了,随后也爆发大规模的停工、罢工、阻止公司货物及高管离开公司、甚至组队到市民中心维权。哎,员工说企业无良,ZF不管,可见员工并不了解法律呀。从法律上来说,这样做确实有点胡闹了。上述情形,应该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条件并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笔者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规定,“客观情况”一般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公司在这里不知道提前多少个月通知,还将真实情况告知劳动者。因此,公司并无违法行为存在,但停工却让企业伤不起啊,损失巨大。“胡闹”的结果是:公司提前预支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同时还持续提高各类奖金、补贴等。拿到手上了才放心,这就是员工起初的目地之一,管你什么时候迁移,反正我得先拿到钱再说,不能等到你正式迁移的时候再给补偿,到时多没保障啊,等你资产都转移了,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到哪儿去找人要补偿啊!外企就是好说话,闹闹就好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由此可见,裁减人员的信息员工提前了解已无可避免,如果员工觉得不合理或自己的利益即将受到损失,一定会采取一些手段让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从这个角度,抵制是必然发生的。在改革开放初期,尤其是国企改制频繁的年代,类似的劳资冲突也十分突出,只要有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肯定会弄出一些动静来的,不管结果如何,反正都要试试的。
今年3月份,深圳某知名外资光通讯元器件供应商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该公司由于战略调整,要将在深圳的生产线在1年后2年内整体迁移东南亚其他国家。公司在作出这样的决定后,立即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将事实和迁移方案告知员工。员工不愿意了,随后也爆发大规模的停工、罢工、阻止公司货物及高管离开公司、甚至组队到市民中心维权。哎,员工说企业无良,ZF不管,可见员工并不了解法律呀。从法律上来说,这样做确实有点胡闹了。上述情形,应该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条件并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笔者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规定,“客观情况”一般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公司在这里不知道提前多少个月通知,还将真实情况告知劳动者。因此,公司并无违法行为存在,但停工却让企业伤不起啊,损失巨大。“胡闹”的结果是:公司提前预支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同时还持续提高各类奖金、补贴等。拿到手上了才放心,这就是员工起初的目地之一,管你什么时候迁移,反正我得先拿到钱再说,不能等到你正式迁移的时候再给补偿,到时多没保障啊,等你资产都转移了,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到哪儿去找人要补偿啊!外企就是好说话,闹闹就好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