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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对安爸10000分奖励的案例自我解答
2012-09-22 11:46:17 | 案例分析 , 企业案例 , HR管理
1.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
案例:张三(A公司工龄3年、月薪3000)A公司口头辞退,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1个后,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18000元。庭审中,A公司抗辩,A公司并没有辞退张三,张三是不辞而别,属于自动离职的。A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李四(A公司工龄3年、月薪3000)因在A公司干得不愉快,于是,不打招呼就离开了A公司,1个月后,李四申请劳动仲裁,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18000元。庭审中,A公司抗辩,A公司并没有辞退李四,李四是是不辞而别,属于自动离职的。A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问题:应如何处理呢?---预计25%的人可以回答正确?

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案例:深圳某企业五位高管,均为199531日入职,月薪均为20000元。2012731日,王某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梁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因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丁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
问题:五人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分别为多少?----预计15%的人可以回答正确?

3、双倍工资案例?
案例:王五是A公司的员工,201081日入职,月工资5000元,2012229日离职,离职当日,王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091日至2012229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18×5000),A公司因意外未出庭,导致缺席裁决:A公司应支付王五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A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称,1、A公司已在2010年8月15日通知王五签定劳动合同,但王五拒绝签定,过错在于王五,因此,A公司无须支付双倍工资。2、王五在2012年2月29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则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蒙对答案的概率还是不小的,但能说出法院判决的理由,汗,我个人觉得太难了,概率只有5%,估计不少做劳动法的律师都不一定解答正确。
 
解答如下:
1.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
张三:双方均确认办理了离职手续,员工已经谈不上自动离职,离职手续就是举证,没有注明公司解除原因, 是公司的过错,故公司无举证离职原因,属于违法解除。
李四:虽然事实是该员工不打招呼离职,但公司未以其旷工作出违纪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仍成立,只要员工能举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应支付赔偿金。如果员工和公司均无法举证公司解除,公司应承担经济补偿金,需支付9000元。
  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王某:合同终止,2008年起算,即4200*3倍*5个月
梁某: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假设该理由成立,属于合法解除,工龄16.5个月,但法律规定最长12个月,为4200*3
*12
林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有协商金额,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如按照法定计算:为4200*3
*12
黄某: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金,为4200*3*16.5*2倍赔偿
丁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假设理由成立,为4200*3*16.5     
加班工资不管多少,都会超出社评工资3倍,故仍无需4200+加班工资为基数
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故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