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职管理中,经常接触到的两个名词是录用条件和转正条件。这两个条件的设置如果不当,会引起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一、录用条件
所谓录用条件,是针对员工能否进入公司设置的,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招聘条件。理论上,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满足条件的应聘者。具体而言,录用条件是综合考虑空缺岗位因素、人力资源供求状况、用人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人力资源策略等因素而设定的,比如对应聘者学历的要求,职业(执业)资格的要求,工作经验(包括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的要求等等,有些岗位还会考虑疾病、性别等因素。
对用人单位而言,设置明确的、可以衡量的录用条件是避免风险争议的有效途径。比如,A公司某空缺岗位设定了如下录用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身体健康;
(三)三年以上管理类岗位工作经验;
(四)具有三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协调和写作能力。
面对收集到的简历,招聘人员要进行初步的筛选,筛选的依据则是录用条件中的硬件部分。笔试和面试环节则是对录用条件中软的部分的检验以及对硬件的核验。
只有通过面试,经过用人单位确认符合录用条件的,才有可能进入公司,进入试用期。这就涉及到了转正条件。
二、转正条件
转正条件是针对试用期员工设置的一个标准,通过这个标准来衡量员工是否满足岗位基本要求,以作出录用与否的决策。转正条件是试用期员工管理的工具和标准。这个标准要比录用标准更高,范围更广,更深入。在形式上是同考核标准结合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