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某物业公司一保安员2004年6月入职,2011年8月提出(劳动时间过长,个人身体无法适应)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离职后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该向公司所要在职期间的1.加班费;2.年假费;3.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共计28余万元人民币。
劳动者提供的证据1.一张排班表(无加盖公司公章)其中显示该劳动者30日工作无休息;
证据2.一张电子打卡记录(无年份显示,无公司公章,无任何人的签字确认)
证据3.该员工自2009年银行发薪记录(每月均已超出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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