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
多年的学习和实践,让我在绩效管理中有些感悟和收获。我把与“过程”相关的绩效管理,从“执行(行为)”和“结果”、“控制”和“改进”、“对象(过程)”和“行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梳理出了一套结构化的管理方法,并曾在博客中发表过系列文章,与同行们交流。该方法的内容与陈老师的KPA有交集,因此也就引发出了我对KPA的学习、思考和想法,也就有了相关的博文。
为讨论上的方便,我将在文章中用蓝色文字引述陈老师的方法,或者我对陈老师方法的理解,如有理解不当处,请陈老师和各位同行指正;用黑色的字体表述我的方法和想法,供大家对照参考。
————————————————————————————————
在绩效管理中,有些绩效没有办法量化;有些虽然可以量化,但量化指标仅仅反映了某一方面的绩效,不能涵盖所有要求,单纯用量化指标反而不合适。于是我们就有了“定性”绩效的概念。
针对难以定量的情况,陈老师提出了KPA(关键绩效事件)绩效管理方法,用于对定性的“事件”进行管理。
我们知道,绩效管理中有一个工具,叫作“关键事件法”,它与陈老师的“关键绩效事件”方法有什么不同呢?从“事件”的含义看,“关键事件法”中的“事件”指的是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如“制订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与个人特质相关,又会影响工作绩效的行为,比如“经常到现场调查研究”(反映个人工作作风)。
按照陈老师的意思,KPA中有两类“事件”,一类也是“行为事件”,包括工作、任务等,这些都是规定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与“关键事件法”中的第一种事件一样;还有一类是“结果事件”,如案例中的“年事假统计错误”,这在“关键事件法”中没有。
(也许,陈老师认为没有必要把行为和结果分得那么清楚,一个“事件”就包括了行为和结果,可以一起考评。)
但KPA中的“结果事件”不包括量化的结果,而是一个“定性结果事件”。下表对KPA、关键事件法、KPI所包含的内容作了一个简单比较。
|
定性 |
定量 | ||
|
工作行为 |
特质行为 |
定性结果 |
定量结果 |
KPA |
√ |
|
√ |
|
关键事件法 |
√ |
√ |
|
|
KPI |
|
|
|
√ |
根据我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定性”往往会给人一种不确定的感觉,评价标准比较模糊,主观性较强,信度相对较低,被评价者对考评结果容易产生不满,甚至反对。
因此我的做法是,尽量给予“定性事件”明确的描述,使之成为可以衡量的绩效指标,包括“行为描述”和“结果描述”。比如“确定公司年度绩效目标”,这是一个“行为(工作)描述”;又比如“绩效目标可以被测量”,这是针对前面这项工作,对其结果(绩效目标)应达到的要求的描述。这些“描述”尽管不是定量指标,但它们是明确的,可以用于对行为或结果的衡量。
通过上述分析和比较,我们做一个总结。我把KPA中的“事件”分为“工作事件”和“结果事件”两类,他们都是“定性事件”;这些事件可以被描述,被准确描述后,它们就成为“描述性的绩效指标”,可以用于绩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