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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管理之法律问题 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
2010-06-12 08:57:39

           某公司经对陈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其担任某部门的经理,并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 ,其中载明了“职位;月薪;工作地点;入职日期。”陈某接到通知后,马上回复表示同意,于是辞去原来的工作,准备赴约。然而此后不久,公司了解到,陈某曾在原来公司时向客户索要好处,这使公司不愿再聘用陈某。合同尚未签订 OFFER LETTER有约束力吗?公司怎样做才不至于陷入法律纠纷呢?  

 

     

             问题:                发了OFFER 不录用会有法律风险吗(此时还不是劳动争议)?在没签订劳动合同时,OFFER对双方有没有约束力?

   一般而言,如果OFFER 约定了劳动报酬和到岗时间及欲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则视为“要约”。 OFFER与招聘广告不同,它一般是给特定的对象,招聘广告出具给非特定对象,视为“要约邀请”,要约的发出意味着一旦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关系就成立(虽然此时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OFFER 能否撤回? 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产生撤回效力。实务中要约的送达一般采用当面交付或邮寄送达。对于当面交付的,则撤回很难做到。

OFFER能否撤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下列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由此可见,撤销在实务中也很难做到。

那么什么原因会导致用人单位发出OFFER 之后反悔呢?

1、    经过他人举报,此人道德品性有问题,或者此人的能力并没有像他面试中或者简历中说得那么优秀?

这点暴露出HR忽视了应聘者的背景调查。应在面试环节前作初步的背景调查,面试后作更为详细广泛的背景调查(尤其是中高层职位)。

2、    发出OFFER 后,遭到其原单位的投诉甚至声称如果录用该应聘者,则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此人因某些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实务中应聘者一般均是“骑驴找马”,面试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占很大部分。那么如何避免这样的不利后果呢?可以在OFFER中注明:员工应在×月×日到岗,到岗日前×天 ,应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完离职手续,将离职证明交到HR部门,否则该OFFER无效。

 

   本案最后用人单位经咨询劳动法专家,并在其的建议下,向陈某发出通知,表示愿意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最终,陈某同意双方不再签订合同。依据提前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陈某自觉理亏,也接受了这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