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事故通知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务必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泰康人寿,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须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泰康人寿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及承担由于无法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而导致的后果,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报案电话: 400-810-0688 [服务时间:9:00-17:30(工作日)]
如被保险人希望异地(所投保的城市)理赔时请通知我们,我们将安排当地理赔医生为您提供服务。
注:(我们建议您在北京地区理赔,鉴于北京地区的自付药费的药品比其它地区的要少,被保险人能更多的享受保险所带来的好处。)
二、理赔申请
在进行理赔申请时,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身故保险金
1、身故理赔申请单(此申请书应由受益人填写并签名,如投保人为单位需盖单位公章)
A、如受益人为2人以上,应由受益人共同签名;
B、如受益人未满18岁,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并签名;
C、如未指定受益人,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
D、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并须出具受益人死亡证明;如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则由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并须出具受益人死亡证明。
2、委托授权书(如投保人为单位需填写完整并盖单位公章,如被委托人为个人时需填写委托授权书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存折的复印件)
3、保单原件;
4、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如为境外死亡需出具当地公证部门(我国驻当地领使馆)的死亡公证书;
5、户口注销证明;
6、尸体火化证明,必要时还需提供尸体检验证明;
7、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与户籍证明);
8、所有法定受益人共同签署的保险金分割比例约定书;
9、意外所致死亡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提供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需提供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10、单位出具的事故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残疾保险金
1、理赔申请单(需填写完整并盖单位公章);
2、委托授权书(需填写完整并盖单位公章);
3、保单原件;
4、条款指定医院或劳动部门、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开具的详细残疾鉴定书;
5、完全功能丧失者须在出险后180天申请到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体检;
6、意外所致残疾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提供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需提供劳动部门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7、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8、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保险人的存折复印件;
四、意外伤害医疗理赔金
1、医疗险理赔申请单(需填写完整并盖单位公章);
2、委托授权书(需填写完整并盖单位公章);
3、被保险人的存折复印件
4、保单原件;
5、医疗单证:(需填写被保险人保单序号)
门诊需提供:收据、底方(蓝色) 、病历记录、特殊检查(如CT、胃镜等)报告结果 、治疗费用(如牙齿治疗费)明细单;(粘贴或装订在A4纸上)
住院需提供:住院收据及费用明细表、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
已先在社保或单位报销的需出具分割单、原始单据复印件;
因意外原因所致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必要时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五、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泰康人寿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能够行使索赔权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