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制衡并不总是有效,大股东之间可能由于“搭便车”而导致监督不力;初始股东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给分享控制权的股东以好处。
股权多元化既不是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的目的,也不是公司治理有效的手段或必要前提。公司很少纯粹为了完善公司治理而进行股权多元化。
疑问并非空穴来风。实际上,“双重高管”现象在上市公司中为数众多,给公司治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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