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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疫苗案看绩效管理
2018-07-25 16:06:40 | 疫苗案 , 绩效管理

长生疫苗案在几天时间里刷爆朋友圈,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都做出重要批示。社会问题往往从管理角度能引起深思,如果把对食品、药品的监管当作相关单位的绩效管理的话。我觉得有几个失当的地方。

首先,绩效或奖惩标准要明确、具体。

翻看2016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疫苗生产企业每批次疫苗应该达到什么标准,如何进行质量检验,如果生产质量不达标如何处罚的等最重要的条款缺失。

翻看2015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处罚标准也不明确。仅在生产、销售劣药或假药有通用的标准。

生产什么样的疫苗,达到什么标准,如何质量检验,不达标有怎样的惩罚,上市流通后发现多多大剂量的不合格品,在法律上如何惩处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比如:生产或上市后多少剂量,怎么处罚;造成多少级病残多少类的,怎么处罚;致死多少人的,怎么处罚等等,都要明确具体。这样,就举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让生产企业明确知道,违法的严重后果。

其次,绩效闸口部门缺位。在企业,每一项绩效数据都有具体的部门来提供。一般而言,生产质量数据会有专门的质量部门来检验、检测并出具数据,而且企管部门还要不定期组织抽查。

长生疫苗案发生这么长时间才发现,很显然,疫苗检验部门是缺位的。从事企业管理的人都知道。企业制订的制度再好,也需要有检查部门,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各个单位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关系生存的数据,更是时时检、件件检。在销售前甚至生产过程中将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如果闸口部门不检验,管理部门不检查,长此以往,生产的产品很难保证质量,企业最终会丢掉客户、丢掉市场。

第三,绩效兑现要与创造的效益或造成的损失相对应。

从各种媒体、自媒体在疫苗案(2010年山西疫苗乱象、2016年山东非法疫苗案到如今的长生疫苗案)上曝出的法律条文及议论点来看,很显然量刑太轻与所造成的损害不成正比。这也是我国食品、药品量刑被国人普遍诟病的地方。违法成本低,对涉及人身健康、人身安全的经营者起不到震慑作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如果没有适应的量刑标准,就会有更多的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更何况所冒的这个险并没多大的震慑作用。这也是我国食品、药品问题层出不穷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不妨学学泰国:只要药品造假,对造假人判死刑,自抓捕15天之内必须执行死刑,斩立决。治乱须用重典,尤其是涉及国民人身安全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