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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创业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南方都市报
2016-02-25 16:10:53 | 法律风险 , 人力资源 , 劳动合同

沈斌倜:创业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南方都市报

南都评论记者 李靖云整理 (沈斌倜律师在创业背景下的法律服务研讨会上的讲话)

       沈斌倜(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我讲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第二,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风险。第三,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第四,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未订立培训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第五,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第六,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所有企业都需要招聘员工,对初创企业尤其显得重要。如果是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这方面有两个相关规定,从第二个月起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其次,如果是入职一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从第二年开始,双方视为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是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视为已经建立了这样一个劳动关系,这是企业遇到的第一个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第二个风险点,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风险。这个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就是单位招用其他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是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话,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我们的建议是企业招聘员工的时候,检查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个风险点,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内的,三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违反法律,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那你多出来4个月怎么办?法律规定,你多用的4个月可以有行政责令改正,要有赔付,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另外一赔的工资赔偿。这我特别要强调一下,就是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工作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给他解聘。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说他不是试用期不符合这种条件,结果试用期满了,没有办法解除劳动合同了,这个地方风险比较多。


       第四个风险点,培训后未确定培训协议,或者是约定不明。现在的企业都会对员工开展一些培训,如果企业对员工提供了专业培训的话,建议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除了约定劳动合同年限,延长服务期两年或者是三年,总之要高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员工要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注意保留好相关支出的费用的证据,比如你培训费用的发票。


       第五个风险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如果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应向员工支付这些费用。我们希望一些重点的员工,不要在同行业内去给别人干相同的事情,一般就会跟他约定一个竞业限制。这个同业规避的约定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两年,两年内你不得从事同样的行业,或者是同类型的工作。但是约定时间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你光说给他一个这样的约定,就存在一个风险,同业规避的约定很可能对他是无效的。出于公平原则,支付一定的费用,法律风险就小一点。支付的费用一般是按照工级评定,根据双方的情况,北京地区没有一定之规定,但建议是不能太低,太低的话员工有权请求法律予以调整。同业禁入针对的是核心人员,不能同所有的员工都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竞业条款限制只在相似行业或者一定区域。


       最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目前我们接手的案件当中非常多的纠纷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里面有非常大的隐患,如果是单方解除,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话,可能就会面临两个风险,其一,员工要求继续回来上班,继续领工资。其次,劳动者不愿意回来上班,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41条,只能依据这4个法律条款跟你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免得引起后患。一旦出现纠纷,容易引起在职的员工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