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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2015-12-08 11:00:44 | 劳动关系

沈斌倜:从“滴滴”打车的劳动用工模式看“互联网+”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20151128日晚,沈斌倜律师作为分享嘉宾应邀参加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北京之夜,作从“滴滴”打车的劳动用工模式看“互联网+”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的主题分享发言。以下是发言全文:

 

感谢组织安排发言,我是中闻沈斌倜律师。抛砖引玉。

根据我了解到的情况,北京市最近审结了几起关于代驾司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理由我总结了一下,其认为: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作为代驾司机,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接不接单自己掌握、工作时间自己掌握,非按月获得劳动报酬。工作服、工牌等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遂驳回代驾司机的诉讼请求。对此种认定,我有不同看法。

我认为,在“互联网+”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上,得先清楚互联网+的概念,在知道“互联网+”和了解“互联网+”的特点下来进行“互联网+”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所以,我将花1分半钟给大家聊聊“互联网+”。可以吗?国内“互联网+”理念的提出,最早201211月于扬在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的发言。他认为“在未来,“互联网+”公式应该是我们所在行业的产品和服务。

201411月,李克强出席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

通俗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请注意,是各个传统行业。它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这就意味着,成功实施互联网+的用人单位,通过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形成了更大的自有资源,原有固定场所固定少数员工执行的固定少数工作任务已经不能满足其生产需求,进而其可以通过互联网+把工作任务分配给在非固定场所工作的非特定人员。目前很多行业都面临着互联网+的冲击,例如,在今年的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上,范围博士提出,以后的大学在面临互联网+的冲击后,可能也不需要固定的老师,也可以通过派单的方式,由社会上可以胜任的老师接单来上课。这种情况下,是否因为个人没有固定工作场所,接不接单自己掌握,就一概认为不是劳动关系呢?

今天,我们讨论的滴滴打车就是“互联网+”的杰作。下面,我再给大家聊聊互联网+的六大特点。从特点上开启一些“互联网+”新形势下劳动关系认定的一些个人思索。

互联网+有六大特征(特征和定义来源于百度百科):一是跨界融合、二是创新驱动、三是重塑结构、四是尊重人性、五是开放生态、六是连接一切。

以下就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放生态三个方面做详细说明:

重塑结构:信息革命、全球化、互联网业已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地缘结构、文化结构。因此以工作地点不固定来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与互联网+的特征相背离。

尊重人性:人性的光辉是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的最根本的力量,互联网的力量之强大最根本地也来源于对人性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对人体验的敬畏、对人的创造性发挥的重视。例如分享经济。因此,以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的认定标准与互联网+的特征相背离。几年之后,更多的用人单位都可以把过去由在固定场所固定少数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有资源的派单的形式分配给在非在固定场所工作的非特定人员。

开放生态:关于互联网+,生态是非常重要的特征,而生态的本身就是开放的。互联网+,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要把过去制约创新的环节化解掉,把孤岛式创新连接起来。因此,以代驾司机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个人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自己掌握,来认定不存下劳动关系,这钟认定本身与互联网+的特征相背离。

下面再分享一个案例:

20156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劳动委员会对贝里克郡(司机)诉优步科技公司做出裁决,确认贝里克郡与优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美国加利福尼亚劳动委员会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的主要观点:虽然案件中一些因素可以显示司机是独立承包商,但是最关键在于司机所从事的工作或业务并未脱离优步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反,他们的工作正是优步公司业务的基本内容,优步公司获得需要打车服务的客户并提供代表优步公司的工作者执行这项服务。此外,虽然优步公司缺乏对司机工作的细节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如果优步公司对于整体的运营保持普遍性的控制,司机的工作职责是整体运营的一部分,那么双方就将建立起劳动关系,工作性质使得优步公司没有必要对这种工作性质的司机工进行深入控制管理。因此,美国加利福尼亚劳动委员会裁决贝里克郡与优步公司劳动关系成立,要求优步公司按劳动关系,支付贝里克郡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及加班工资。

我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普遍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三个要件来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我认为,在现有的上述三要件下,作为“互联网+”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不存在问题,问题是需融入互联网+的思维,深刻理解互联网+的特点后,对同一个认定劳动关系的案子,则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我希望会有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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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律师,知名劳动法专家,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